|
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2-06 09:58:31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校长办公室
|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与境内外各类高校校际交流中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按照我校与其他境内外高校校际交流相关协议,经学校公开选拔批准,赴对方学校进行为期一学期(含一学期)以上的各类交流学习(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二条 “交流生”应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选拔。选拔程序中,学生应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交流生”资格审批表》,入选学生由专业导师负责指导选课计划,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交流生”境内外修读课程申请表》,并报所在学院核准和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被批准的“交流生”应由本人及监护人共同与学校签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交流生”学习协议书》。国际“交流生”人选确定并办理出国手续完毕后,由学校外事办公室将名单及相关材料通报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条 “交流生”在对方学校课程学习的要求:外语类专业的“交流生”原则上到对方学校相同语种专业学习;非外语类专业的“交流生”原则上到对方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交流生”到对方学校学习应按照事先填写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交流生”境内外修读课程申请表》修读课程,总学分应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应学期应修学分的要求。如修读总学分未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应学期应修学分,学生应在返校后补齐所缺学分。学生不得擅自改变修读课程,否则不予认定。 第五条 根据学校与合作院校协议,学生在对方院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者,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凭对方学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回校申请获得本校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交流生”回校注册后,应在该学期开学三周内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交流生”境内外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并出示对方学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审核和认定,并报教务处。 第七条 “交流生”逾期两周不返校注册,学生所在学院应报教务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除非本校预先书面告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交流生”学习协议书》所涉申请对方学校毕业证、学位证的,均属学生个人行为。 第九条 “交流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书费、生活费、医疗、保险、交通费等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交流生”学习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籍管理条例(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交流生”学习协议书》 附件2:《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交流生”资格审批表》 附件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交流生”境内外修读课程申请表》 附件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交流生”境内外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
附件1: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交流生”学习协议书 甲方: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乙方: (合作院校) 丙方: (学生) 根据甲方与乙方合作协议,双方实施学生互换、学分互认等合作交流项目,为保证丙方赴乙方学习期间顺利完成相关专业学习,依据甲方与乙方合作协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甲方)与 同学(丙方)及监护人 就学业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前往乙方学习的学生为完成本校二年课程学习的学生,丙方修完本科后两年课程,完成毕业论文,成绩合格者,经学校认可可获得本校毕业证书,符合条件本科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申请学士学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丙方可自行申请获得乙方毕业证书,本科学生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三、丙方赴乙方两年学习期间,交通、生活、学习、保险等费用自理,学校不再收取学费。 四、丙方赴乙方两年内未完成学业须延长学习期限的,须提前向本校提出申请并获准,生活、学习费用自理。 五、丙方因故中途结束在乙方学习回本校继续求学者,应仍回到原所学专业,并按回校当年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直至完成或结束学业。 六、为保证成功前往乙方开始正常学习,丙方英语成绩应达到雅思考试5.5分以上。 七、丙方必须遵守乙方的校纪校规。如有违反,须接受乙方按有关条例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 八、丙方在乙方学习期间,其它社会责任自负。 九、丙方如因故未能获得赴乙方学习签证,仍回原专业(班级)学习。 本协议一式三份,学校、学院、学生(监护人)各存一份。 甲方: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丙方:学生、监护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 签名: 日期: 日期:
附件2:
附件3: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院保存,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附件4:
注:须附对方学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院保存,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