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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综合档案材料查阅、外借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6 03:16:12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沪二工大办[2006]165号
 

各学院(直属系)、部、中心,机关、直属各部门:
        为了使学校综合档案室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一切教育事业,既要便于利用档案,又要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综合档案材料查阅、外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综合档案材料查阅、外借管理办法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综合档案材料查阅、外借管理办法
为了使学校综合档案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及其他一切教育事业,本着既要便于利用档案,又要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查阅或外借档案必须填写“查阅登记表”或“外借登记表”,查阅档案仅限于本部门的案卷,因工作需要查阅其它部门的案卷,须经双方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单位组织或个人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可以查阅档案。上级组织或同级单位借调档案,须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借调期限,一般为二周。
三、查阅有密级的文件或资料,须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
四、查阅党委会或校长会议记录、纪要,须经党办、校办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
五、查阅科研成果档案,须经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处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
六、查阅档案一般应在档案室阅览,不准携带到其他地方。
七、借阅档案应妥善保管,必须专人借,专人用,专人还,未经同意不得摘抄、复制。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二周,逾期不还者,应及时索回,因工作需要,可办理续借手续。
八、做好档案利用效果登记,利用工作完毕后,在还卷时要主动向档案部门介绍档案利用效果等情况,并填写好利用档案效果登记单。
九、爱护档案,保证清洁,不准私自拆卷、抽换、涂改案卷,违反者并造成档案损失的,由本校领导会同档案部门根据损失档案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十、财会档案专用一本借阅册,查阅财会档案必须由财务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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