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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综合档案鉴定、销毁和统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6 03:15:40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沪二工大办[2006]161号
 


各学院(直属系)、部、中心,机关、直属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细则》规定,为了更好管理、利用我校档案,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综合档案鉴定、销毁和统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综合档案鉴定、销毁和统计办法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综合档案鉴定、销毁和统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细则》规定,为做好我校综合档案鉴定、销毁和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鉴定
1. 档案鉴定工作,必须运用历史的、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分析档案的现实利用价值和长远保存价值,正确地判定档案保管期限,谨慎地把不需要保存的档案剔除。
2. 对于超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档案鉴定工作应在本校分管负责人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教学与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判定档案的利用价值,对到期的档案准确判断档案存毁。
3. 经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案卷,应采取提高报关期限档次的办法延长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以全宗为单位编制销毁清册和撰写销毁档案内容的分析报告,报请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销毁。
二、销毁工作
1. 凡属销毁的档案,应指定两人负责押送到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2. 未经鉴定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对故意损坏或擅自销毁者,应视其情节,按《档案法》规定,给予惩处。
三、统计工作
1. 综合档案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统计,平时归档应建立台帐,掌握档案的收进、整理、利用、移出、销毁等各种情况,按规定上报档案主管部门。
2. 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并对统计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 档案统计范围
(1)档案数量统计;
(2)档案库房面积统计;
(3)档案设备统计;
(4)档案利用和利用效果统计;
(5)档案销毁统计;
(6)档案汇编统计;
(7)档案检索工具统计。
4. 档案统计计量单位
(1)统计数字以阿拉伯数字计算。
(2)档案库存数量和销毁数量统计以“卷”为计量单位。
(3)面积统计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4)档案设备以独立的单只数量为统计单位。
(5)利用统计包括人次、卷次。人次:以一人借阅一卷一天为一个计量单位;卷次:以一卷借阅一次为一个计量单位。
(6)汇编统计和检索工具统计包括卷(册)和种类(页数)为计量单位。
5. 档案统计时间
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统计范围》对该年度的档案和档案工作进行数量统计。
6. 档案统计要求
(1)统计数必须真实,帐、卡、物必须一致。
(2)统计人员必须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完成统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200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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