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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财会类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16 03:04:19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会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会档案归口学校综合档案室和财务处共同管理。档案室负责对财会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的财会档案的存放、查阅和保管期满财会档案的销毁等工作。财务处负责财会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移交档案室前)、查阅、销毁、鉴定等项工作。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内部设立财会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财会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财会档案的内容 第四条 学校的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财会档案分为四类: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和其他类。 第五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是打印制作记账凭证和账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二)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学校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置统一、通用的记账凭证。 第六条 会计账簿有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第七条 财务报告指用来反映会计实体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八条 其他类财会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科目和项目编码及使用说明,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财会档案移交清册,财会档案保管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九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财会档案,具备保存条件的,应同时将光盘、磁盘、磁带等作为财会档案保存。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财务处和学校档案室应统一和规范财会档案的装订、立卷要求。财务处是财会档案的立卷人,对形成的财会档案及时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和归档。 (一)建立合理、科学的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健全各类账簿的记录和保管要求,统一各类财务报告的格式和编报时间,保证财会档案的完整、及时、规范。 (二)对各类会计凭证,应每月进行整理和装订。防止凭证的散乱和遗失。作为档案的会计凭证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制齐全,审核人员、稽核人员、出纳人员应在办理完审核、复核或收付款手续后在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三) 用电算化处理自动生成的账簿,应按月打印出纸质财会档案,也应载明账簿名称及所属年度、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签章。 (四)对各类财务报告,应分别财务报告的性质按照月、季、年度保存。作为财会档案的各类财务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填报或者编制人应在报告上签章。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财会档案,在今年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校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财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为5年、15年、25年三类。 财会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本办法规定的财会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财会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以下财会档案应永久保存: (一)学校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决算及文字说明); (二)学校对外投资的凭证; (三)财会档案保管清册; (四)财会档案销毁清册。 第十四条 交接财会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财会档案移交清册所列的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财会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财会档案移交,应当编制财会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财会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的期限、已保管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已经立卷归档的财会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换。尚未移交给档案室的财会档案,确需拆封重新整理的,经财务处批准后,由财务处派人监督办理;已移交给学校档案室保管的财会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室应当会同财务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第十六条 财务处设立财会档案查阅登记簿,记载查阅的时间、目的、查阅的内容及查阅人。财务处对校外单位到本单位查阅财会档案,必须经本单位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并在办理查阅、复制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复制。 第十七条 财会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校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财会档案的人员,严禁在财会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八条 财务处、档案室定期对财会档案进行清理和鉴定,对保管期满并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财会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销毁。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财会档案,应在财会档案销毁清册和财会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保管期满的财会档案,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学校档案室会同财务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财会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财会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由档案室会和财务处负责人、主管财务和档案工作的校长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二)销毁财会档案时,由档案室和财务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财会档案前,按照财会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财会档案。销毁后,应在财会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学校分管财务和档案工作的校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财会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CK11 综合
CK12 会计报表
CK13 会计账簿
CK14 会计凭证
CK15 工资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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