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加强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 xb
发布日期:2011-05-16 02:50:58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为加强校园网信息发布的管理,现对校园网的信息发布作如下规定:
1、各学院、直属系、中心、部、机关各处室、部门向校园网报送信息,必须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签发。签发的标记为:(1)、信息从党或政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电子邮箱发出,并注明发送单位、签发人、发送日期。(2)、由各学院、直属系、中心、部、机关各处室、部门信息员向校园网报送的信息,报送前,必须由本部门党或政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审阅,信息从信息员电子邮箱发出,并注明发送单位、审阅签发人、信息员姓名、发送日期。
2、网络中心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本规定2、3、4、5项除外)进行审阅,由网络中心负责人签发后发布。
3、各单位向校园网报送的信息,如涉及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参加并讲话的会议、活动等,须在报送前经领导本人审阅,并在报送校园网时注明“已经某某领导审阅”。
4、各单位向校园网报送的信息,如涉及校党委书记、校长参加并讲话的会议、活动等,须在报送前经领导本人审阅,或由领导授权,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阅,并在报送校园网时注明“已经某某领导审阅”、“已经党办、校办审阅”。
5、各单位向校园网报送的信息,如涉及上级领导、外单位有关领导参加或讲话的会议、活动等,须在报送前分别按党委系统、行政系统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阅,并在报送校园网时注明“已经党办、校办审阅”。
6、各单位向校园网报送的信息,如涉及外事活动,须在报送前送校外事办公室审阅,并在报送校园网时注明“已经外办审阅”。
7、校报向校园网提供信息,由校报正、副主编签发后,发送校园网,并注明签发人、发送日期。如信息涉及本规定3、4、5、6项内容,应分别按规定送审阅,由校报主编签发后,发送校园网,并注明签发人、发送日期。
8、校报采用校园网已发布的信息,可不再送审。
9、各单位向校园网报送的信息,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网络中心应不予发布,退回稿件并说明理由。
10、信息报送、发布过程中如遇上述规定之外的情况,按党的系统和行政系统不同内容,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会同宣传部、网络中心协调处理,并视需要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11、为避免邮箱帐号被盗用或滥用,①各单位向校园网报送信息时,应通过浏览器使用本校校园网电子邮箱发送(不使用outlook等第三方邮件收发软件);②各单位有关人员应加强对自己校园网邮箱帐号和密码的管理,不可随意将邮箱帐号给无关人员使用、避免使用容易被他人猜测到的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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