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图书借阅规定
发布日期:2011-05-16 02:12:52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一、借阅权利
1、凡属本校在编的教职员工、在册学生均有借阅图书的权利。
2、离、退休人员(户口在上海的)仍享受借阅图书的权利(需另行办证)。
3、请来校讲学或工作人员以及前来进修(包括短训班)的学员,在校时间六个月以上者,由所在单位到图书馆办理一定手续,可享受相应的借阅权利。
4、本市兄弟院校等单位或个人,凭馆际互借证借阅图书。
5、对于违章的读者,在未办妥有关手续前,暂停其借阅权利。
6、有一册以上图书逾期未还者,暂停其借阅权利。
7、凡到馆读者必须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借阅规定,违章者根据各有关规定处理。

二、借书证规定
1、由学校统一办理校园卡,凭校园卡到图书馆借阅图书。
2、校园卡不能转借、代借。
3、校园卡遗失,应及时向图书馆校园卡中心挂失。校园卡挂失,2 4小时后才能补办新卡。
4、冒领或用他人校园卡借书者,以窃书处理。

三、借阅册数
教职员工:    专业图书12册,文艺类图书4册。
学生:        专业图书5册,文艺类图书1册。
离退休教职员与在职教职员工相同。

四、借书期限
每册专业图书借期二个月,如无读者预约,可续借一次,延续一个月:文艺类图书借期一个月,无预约,无续借。

五、预约借书
读者预约借书,教师最多预约三册,学生一册。图书馆通知五天内不来办理借书手续,计算机将自动取消预约。

六、馆际互借规定
1、外单位人员办理馆际互借,必须由专人持馆际互借证和本人身份证到本馆流通部借阅处办理手续。
2、本校教师办理馆际互借可到流通部借阅处登记。
3、馆际互借期限按相应馆规定办理。

七、离校手续
1、读者毕业、调离、出国、离退休之前,须持人事部门所发的离校单,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手续。
2、遗失图书应办理赔偿,注销借书帐户后,由流通部还书处在离校清单上盖章后办理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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