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综合档案鉴定、销毁和统计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16 02:03:17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细则》规定,为做好我校综合档案鉴定、销毁和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档案鉴定工作,必须运用历史的、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分析档案的现实利用价值和长远保存价值,正确地判定档案保管期限,谨慎地把不需要保存的档案剔除。

三、对于超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档案室主任,有关档案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判定档案的利用价值,共同鉴定。

四、经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案卷,应采取提高保管期限档次的办法延长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以全宗为单位编制销毁清册和撰写销毁档案内容的分析报告,报请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销毁。

五、凡属销毁的档案,应指定两人负责押送到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六、未经鉴定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对故意损坏或擅自销毁者,应视其情节,按《档案法》规定,给予惩处。

七、综合档案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统计,平时归档应建立台帐,掌握档案的收进、整理、利用、移出、销毁等各种情况数据,按规定上报档案主管部门。

八、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并对统计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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