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大型活动管理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1-05-16 01:01:45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为了规范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相关组织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是学校举办大型活动的审批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各学院、部门应遵守本规定并积极协助配合工作。
二、校内各学院、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治安、安全责任人,制定大型活动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和校长办公室,节、假、日期间报告校总值班室。
三、大型活动的界定:凡是在学校内、外各公共场所组织举办的外来人员在五十人以上或参加人员在五百人以上的各类群体性活动,均属于大型活动,须经申报批准方可实施。
四、大型活动的审批要求:
1、各类大型活动必须由学院、部门组织进行,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内、外组织举办大型活动。
2、各学院、部门在校内、外举办大型活动,应在举办前七日到校保卫处领取并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举办大型活动或临时出借(租)场所申请表》,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交校保卫处审核,再报校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准予举办。校保卫处应在接报后三日内告知申报方能否举办。
3、凡是校外单位借用我校体育场(馆)和其它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必须通过该场所主管学院或部门申报,并经校保卫处审批同意,准予举办或出借(租)场所。
4、凡是在校内、外由相关学院与部门联合举办或是各学院、部门与校外单位共同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除按上述审批要求申办外,必须报请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准予举办。
五、举办大型活动的学院、部门必须负责活动场所的治安、安全工作,维护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活动场所应凭票或有序组织人员入场。借用活动场所的学院、部门或校外单位必须服从校保卫处和该活动场所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检查指导。
六、举办大型活动或出借(租)场所给校外单位搞活动的学院、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落实活动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
七、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处罚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因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内、外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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