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党委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05-16 12:04:44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推动我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07]22号)、市科教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指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的指导思想。
    2、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和科技开发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3、学校党政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4、学校党的思想、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工青妇等群众工作、稳定工作、思政理论课教育中的重大问题、精神文明建设、平安校园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5、党代会筹备工作、党委负责人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党委工作的主要内容。
   5、学校党委或行政发布的干部人事、奖惩、分配、经费、资产管理、职称评定等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和方案。
    6、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7、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等二级单位的设置、调整、撤销。
8、学校国内外合作办学、重要合作交流、公派出国名单。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向上级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2、学校上报的校级后备干部人选。
    3、学校干部聘任工作方案。
4、学校党政中层干部任免决定、调动、奖惩。决定需征得上级同意的有关岗位中层干部的人选。科级干部任免的审批。
5、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正、副书记的审批。
6、工会、团委负责人人选的审议,并商工会、团委上级主管部门;妇委负责人人选的审定,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
7、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监督的方案和实施。
8、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方案和实施。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2、学校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购置、出租和转让等。
    3、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
2、学校或学院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3、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实物。
4、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
     5、学校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定。
6、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和单位大额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7、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五)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一)参与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书记同意,有关校领导可参加会议,相关职能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根据需要确定。
(二)决策程序
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决策酝酿、集体决策和执行决策程序。
1决策酝酿
(1)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决策之前,班子分管成员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2)依照有关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党委会在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3)对处级干部和有关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与全校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决策前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2集体决策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
(3)党委会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
(4)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5)党委会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党委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7)党委会做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
(8)前次党委会做出的决策,如有与会同志提出复议,由党委书记征求应出席会议同志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复议。
(9)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10)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部门。
(11)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3执行决策
(1)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2)党委会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的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3)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党委会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检查监督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党委会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会报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对于未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或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组织部门报告。
3学校党委应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执行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检查。
4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汇报。除应依法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5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追究
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对于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意见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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