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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12)
发布日期:2011-05-16 12:02:32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为有效推进学校办学国际化的发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发挥其积极作用,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目标,为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有益的办学经验,调整学校专业、学科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选择性和多样性,促进教育改革,加快各类人才培养。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以非独立法人合作办学为主要形式,二级学院为合作的主体。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合作伙伴的选择应立足于“强强合作”,有利于“强化优势学科,提升弱势学科”。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的外方机构的教育水平、科研地位应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居领先水平。如在相应学科或领域已经有较好的合作伙伴或项目,应避免重复布点。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首先由院系、部门向学校提出合作意向申请,由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校领导审核。 第六条 已通过初审拟申报的中外合作项目,应由相关院系、部门准备、提交下列申请、所需文件,交外事办公室审核、呈校领导签发、报送相关上级机关。 1.正式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原则。学校进行宏观控制和政策指导,在中外合作项目成立后,院系、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外事办公室作为学校“统一对外”的职能机构,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沟通和校内管理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