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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1-05-16 12:01:02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加强学院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作规定如下: l、本校师生员工凭本人工作证、学生证进出校门,外来人员一律凭临时出人证进出校门,外来联系工作必须出示有效证件(介绍信),并在警卫室填写工作联系单。 2、带公、私物品出校门,凭校资产管理处、各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签定的出门单(并加盖部门公章)出门,警卫人员有权核对物品,违者不予放行。 3、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动车)进出校门必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尊让学生、教职工,不准随意鸣号,须按规定地点停放。 4、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停车接受警卫人员检查,同意后方能通行;出租车辆未经校保卫部门同意一律不准进校。 5、非机动车辆进校门时须下车推行,停放在院内规定的停车处,否则将作无主车辆处理。 6、严禁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张贴违规宣传物品。未经批准不准在校园内游行或非法集会,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7、禁止在教室内、楼道中进行容易损坏各种教学设施的球类、器械类活动,违者将视损坏程度照价赔偿,经教育不改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8、禁止打架斗殴、起哄闹事,因互殴造成伤害,一切治疗费用由双方自付,殴打他人致伤,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罚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9、严禁传抄、传阅、翻录黄色盘片、录像、书籍等,不准调戏、侮辱女职工、女学生,违者从严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办公、学习、实习、住宿场所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进出,公、私物品未经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同意不准私自挪用、借拿,一旦造成损坏、遗失将按价赔偿,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1、宿舍和有关场所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一律不准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等取暖电器设备,一经检查发现一律没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恶性后果,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2、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必须按规定保管使用,不准擅自带人教室、办公室、宿舍等场所,违者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罚。 13、校内消防器具严禁破坏和私自挪用,违者将按《消防法》报请公安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14、严禁破坏各类教学、教育设施、设备及电器线路、管道设备等,一经发现除按原价赔偿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5、积极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稳定,敢于同一切不良行为斗争的师生员工,报学校批准,给予嘉奖。 16、遵守学校会客时间,严禁私自在集体宿舍留宿外人,不得在集体宿舍内开展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活动。 17、临时性来校工作(含装修、高层清洁)须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装修或高层清洁单位需签定安全协议。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和事,除批评教育外,造成后果的需赔偿由其造成的损失,并有学校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