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1-05-16 11:59:53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本校的特点,为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学校设施、设备及公共财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火灾预防
    l、在校园建设中,要充分考虑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未经消防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消防设施。
    2、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使用,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3、教学实验、实训、生产、检修、施工,动用明火,必须按规范程序操作,特殊工种(锅炉、电焊等)必须操证上岗,燃油、燃气、电气管道、阀门、开关要进行每月不得少于二次的定期检查(放假期间必须在放假前、放假中、放假结束前落实专人检查、维护、保养);每次、每日工作、使用结束后,落实专人检查是否关闭所用设备、设施,并做好交接班、检查、检修记录。
    4、重大活动,填充汽球、燃放烟火爆竹,必须事先报校保卫部门,经审核同意方能实施。
    5、学生寝室、教室、校内各办公场所不准点蜡烛,师生欲办生日等庆贺活动,请事先与校后服中心联系,租用食堂餐厅,由教师或学校专职人员负责监管。
    6、校内空调、电加热、取暖器等设备,由所在部门、教研室、班级负责落实专人保管、使用,未经校资产管理处登记、同意,一律不准使用以上各类电气取暖设备。
    7、校内施工人员(包括外来施工队伍)未经校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准在校园内接用电气、取暖设备,不准进行餐饮加工等。

二、消防监督
    l、学校保卫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2、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管理、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校内的工程建设,生活设施改造,重大团体性活动,提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4、对日常教学的有关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和学生在校上课,住宿中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5、对各类特殊工种在岗人员的有效操作证件,负责查验、登记,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批、监督。
    6、负责配合消防部门对火灾、火警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7、根据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义务消防队和安全员的法规教育和业务指导。

三、消防组织
    l、各院部、处室由一名领导为本部门防火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按校部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做好消防监督、检查、整改工作。
   2、部门的火警苗子和火警事故必须及时向校保卫处报告,情况紧急要及时向“119”报警。
    3、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及时灭火、抢救生命和物资,校保卫处与报警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自救、扑救工作。
    4、校保卫部门要及时向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置火警情况和处理结果。
    5、处置火警中,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扑救工作,违者将以失职、渎职处理,后果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6、对消防管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报校领导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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