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户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16 11:58:39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加强我校集体户口的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及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户口登记
    1、本处只受理学校师生员工的集体户口。
    2、非上海生源新生入户登记:“须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报    到单”,本人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两张一寸脱帽近照,方可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手续。   
    3、教职工集体户口迁入登记:教工凭盖有“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    口专用章”的《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其他高校毕业生分配至本校凭“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另需“关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批复”),本人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两张一寸脱帽近照,方可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手续。
  4、其他教职工遇特殊情况申报集体户口,须凭校人事处批准证明    后方可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手续。

二、  户口迁移
    1、因休学、退学办理户口迁移者,须凭教务处的通知单方可办理迁移户口手续。
    2、因辞职、调离本单位的教工,须凭人事部门证明,办理迁移户口手续。
    3、在校学生因特殊原因要将户口迁回原住地,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并征得户籍迁入地派出所同意    后,方可办理迁移户口手续。
    4、毕业生户口迁出,迁往本市的须凭“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    信”,迁往外地的须凭“报到证”,到本处办理迁移户口手续。

三、  居民身份证
    1、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都应办理居民身份证。凡符合上述条件者,户口迁入本校(集体户籍的子女)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交身份证照二张,本处代为办理。
    2、凡集体户口,遗失居民身份证,应先报失,方可申请补办。补办时凭申请补办身份证的报告、单位证明自行办理。
    3、如因更改户口项目需要更换身份证者,应持原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4、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需要更换身份证者,应持原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四、  户口管理
    1、办理户籍证明,学生凭教务处的证明,教工凭人事处或者所在单位证明。
    2、因出国需注销户口的,凭出国护照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回身份证。
    3、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户口项目的,由本人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证明有关户籍证明材料,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4、若户口迁移证遗失,由本人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证明及入户地派出所的证明材料,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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