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校外国专家及教师(留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16 11:57:55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和公共秩序,有利于发展学校与国外的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专家、留学生在校任教、读书,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第三条  外国专家、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外国专家、留学生入校时须持有效证件(如护照签证,报到通知单等)到学校规定处报到、登记。.学院应及时将专家、留学生名单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外国专家、留学生在任教期满、结束学习应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学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离校的应主动向学院说明情况。

 
第六条  外国专家、留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应做到:
    1.服从安保人员的管理和询问:
    2.乘出租车应在校门口下车,特殊情况应主动向门卫说明,待允许后方可乘车入校;
    3.不得在校园内的草坪、道路上打球、溜旱冰或玩滑板等;
    4.不得驾驶(骑)无证、无牌车辆或噪声过大的助动车在校内
行驶;
    5.不得在校内酗酒滋事。

    第七条居住在宿舍的外国专家、留学生必须遵守住宿登记制度、会客制度和客房管理制度,做到:
    1.凭护照登记住宿;
    2.不得留访客住宿:
    3.不得在房间内点蜡烛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4.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

    第八条外国专家、留学生如在校外借住,须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在校外借房居住,并向保卫处备案。同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房东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租赁合同;
    3.借住地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许可证明。

    第九条外国专家、留学生在校园内组织活动,必须提供以下情况,由学院和保卫处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应在举办活动三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2.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
    3.组织者及参加人员名单。

    第十条外国专家、留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在校园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举行宗教仪式或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留学生不得参与修炼中国政府明令禁止的各类有害功法。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到第十条的规定者,由校长办公室会同学院及保卫处共同酌情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外国专家、留学生违反除本办法外的学校管理规定或管理办法的由学院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保卫处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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