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治安防范协议书(一级)
发布日期:2011-05-16 11:54:46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为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本市高校内部的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保障高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2号)、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17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意见》(综治委[97]13号、[98]15号)及《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和本市各高校治安责任人共同协商,特制定如下治安防范责任协议:

  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职责
  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是本市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部、市综治委的工作要求,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负责制定本系统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确定学校治安防范工作目标和要求。

    2.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制。及时传达教育部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和治安防范工作的文件精神及法规政策,积极开展高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推动治安综合治理各项
措施的全面落实。

3.定期召开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督促高校把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学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抓不懈。重视保卫组织建设,积极向学校领导反映保卫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不断提高保卫干部队伍素质。

4.负责对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维护签约高校的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对高校发生的紧急突发事件、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及时派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协助处置。

5.强化情况信息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高校内部的各类不安定因素,积极配合高校及时疏导化解各类矛盾。

 6.及时总结高校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  上海市公安局职责
    1.积极支持高校治安责任人开展综合治理和治安防范工作,依法维护治安责任人在履行职责时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2.督促签约单位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中央综治委有关文件和《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及时传达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公安保卫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法规政策,通报重大敌、政情和有关治安情况,提供经验和做法,指导和协助签约单位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提高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能力。

    3.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高校内部不安定因素和各种闹事苗子,积极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对策,及时配合疏导化解各类矛盾。

    4.认真查处发生在高校的政治、刑事、治安安全及治安灾害事故,制止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激化状态的治安事件;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协助各单位做好重要警卫、内部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保密工作,维护高校正常的治安和工作秩序。

    5.指导、检查、监督、考核签约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对重大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

    6.积极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单位开展创建“安全单位”活动,对已达标的单位组织验收,及时发证发牌,并定期复验。对不合格的单位,要收回铜牌,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7.组织高校交流保卫工作经验,开展保卫业务培训,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治安责任人、保卫干部、治保员进行表彰奖励。

    三、  高校的治安防范职责
    1.高校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对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按规定确定治安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和治安防范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结合业务认真抓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央综治委及上级部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确定学校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目标,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考核办法,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

    2.充实和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和治安保卫组织力量,主动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落实安全保卫的专门经费,按原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保卫装备器材配置标准》的要求改善保卫装备,配强保卫力量,不断提高综合治理和治安保卫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3.增强维护社会稳定意识,主动加强与市教委和公安机关的情况信息沟通,根据中办发[2000]17号文件精神,及时将影响内部稳定和安全的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到重大情况信息、突发性事件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不瞒报。

    4.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师生的法制宣传、安全防范和保密教育。按照“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和“四个落实、四个不发生”(2000沪公文发字第173号文)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安全单位”活动,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加强内部管理,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内部的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认真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闹事事件的发生;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防和杜绝爆炸、凶杀、抢劫、纵火破坏等八类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不发生严重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不发生重大、特大火灾和治安灾害事故。

    5.加强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做好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制订管理使用制度,落实技防措施;做好重要警卫、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做好在单位内的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考察,强化帮教工作,有效遏制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上升的势头。

    6.加强对高校内“三产”、外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的各项治安行政管理,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7.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的基础工作,力求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8.定期对各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行检查、考评,并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没达到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  其他有关事项
1.本协议书经签约后生效,期限为二年,每年年终结合各自职责进行考核。
2.如遇责任人变动,各单位应及时调整,协议继续有效。
3.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签约方各执一份。


签约高校(盖章):                            签约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盖章):                   签约人:
上海市公安局(盖章):                    签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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