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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9)
发布日期:2011-05-16 11:51:58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1990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者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进入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款规定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合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先烈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 园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等秩序的正常进行,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校须主动出示证件或佩戴校徽;携物出校应凭有关证明交门卫查验后放行;不得将证件、校徽转借他人使用。 二、骑自行车、助动车等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三、禁止在校园等公共场所张贴大小字报。未经批准不准在校园内游行或非法集合。 四、遵守学校会客时间岐规定时间应及时提醒来访者离校,严禁私自在集体宿舍留宿外人,不得在集体宿舍内开展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活动。 五、举办舞会等活动,需事先报告,经批准并落实治安措施后方可实施。 六、校内不准打麻将,严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自觉遵守公共场所规定,严禁打架、斗殴、持械行凶。 八、不准酗酒、严禁酗酒肇事。 九、严禁故意损坏或破坏公用灯具、标志、电话,以及门窗等公用设施和公共财物。 十、爱护公物及校园绿地,不准乱扔酒瓶等杂物,校园内不准捉蟋蟀等昆虫,禁止用汽枪、弹弓打鸟。 十一、严格禁止在集体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违者除责令其停用外,没收或扣留其有关物品设备。 十二、严禁任何人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及设施,无意中损坏者须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酌情处理。 十三、不准在校园内做出有伤风化和行为,在校园内严禁阅读观看淫秽书画、刊物、录像。 十四、不准在校园内道路、大厅、走廊、广场、教室、实验室等场所溜冰,以及进行其他易伤人毁物的体育活动。 十五、严禁制造、携带藏匿匕首、三棱刮刀等管制刀具。、,一经发现,立即收缴没收。 以上规定必须遵守执行,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和事,除批评教育外,造成后果的且需赔偿由其造成的损失,并由学校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