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重大、特大安全事件、案件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3.4)
发布日期:2011-05-16 11:51:12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和市委、市府以及市教委领导有关做好高校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校园稳定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具体的情况,为把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物安全的工作责任到人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门、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高度重视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要求、决定,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制定部门 的防范工作计划,确定本部门重点防范目标,落实防范措施。
2、建立、健全本部门的管理制度,责任到班组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3、做好本部门各类人员的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的教育工作,提高本部门人员的防范意识,做到“四个不发生”—不发生重要情报、信息迟报、漏报;不发生影响政治稳定重大事件;不发生各类恶性案件;不发生人为的破坏事故的灾害事故。
4、及时有序地做好本部门安全防范的自查、自评、自纠工作,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5、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各类重大事故要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作适当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二、有以下事故情形的,由学校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因当事人有失职、失误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特大安全、消防事故或造恶劣影响的案件和事件。
2、 发生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工作秩序和稳定虎作的事件,且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引起聚众闹事、停课、停工、自杀集体上访或非法游行的事宜。
3、 发生(杀人、放火、强奸、抢窃、吸毒、贩毒、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八大类”恶性案件或重大火灾事故、财物损失、失窃在万元以上的。
4、 本部门违法、违纪现象比较严重,事故隐患突出且又不认真查处和整改的;对上级的汉安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作改进(经二次以上提醒,督促还不整改,作重大险肇事故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未经消防部门、校资产管理处审批和验收,擅自新建、改建、改造和改变原房屋设施、设备用途的。擅自接用易燃、易爆气体物品的。
6、 各责任部门组织各类群体活动(200人以上未及时到校保卫处报告)未落实安全防范预案,造成重大事故。组织师生员工外出考察、旅游、社会实践等,主办部门由于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违法犯罪。
7、 强令下属违间操作引发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三、奖惩规定
1、 对各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同学校综治委每年考评一次,考核成绩突出。被评为校“安全合格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和部门,由校领导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 和影响学校稳定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该部门当年评“安全合格单位”的资格,责任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良。
3、 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照所受责任大小,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
4、 对故意隐瞒事实,无理取闹,将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3年4月平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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