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语言文字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05-16 11:50:00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为全面推进我校使用语言文字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法》、《教育法》和《上海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制定我校语言文字工作暂行规定。
一、学校全面推广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以《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推行规范汉字(以《汉字简化方案》为准)。
二、学校建立三级语言文字工作网络。
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职能部门为教务处,负责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和管理监督。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宣传部、团委、学生处、人事处等人员组成。
二级教学单位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小组。各学院、部、中心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为本部门语言文字工作小组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副书记(或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主要负责本教学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日常工作。
各班级设立语言文字联络员,负责在本班级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完成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
三、学校所有专任教师应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四、规范汉字是标准的校内用字。学校公文、课件、板书、试卷、教材及各类出版物等必须用规范汉字;橱窗、标语牌匾、布告栏等校内宣传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五、普通话是标准的校园语言、教学语言。学校所有会议发言均使用普通话;课堂教学的标准用语为普通话进行;校园广播的汉语广播须用普通话播报。
六、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帮助在校大学生参加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
七、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档案管理,做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八、学校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部门精神文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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