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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11-05-16 11:48:38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有利于实施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动作用,增强教学活力;有利于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型、高技能、创新人才。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从2006—2007学年起在全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现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学分制实施方案: 一、 学制与学习期限 学 制: 本科4年 高职3(2)年 学习期限: 本科3—6年 高职2—5(1.5-4)年 允许学有余力的同学比一般同学多选读课程,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环节,提前毕业。 允许部分同学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期限。学习年限最长本科为6年,三年制高职为5年(二年制高职为4年)。 二、学期安排 实施“两长一短”学期制,即每学年设置秋、春两个长学期和一个夏季短学期,长学期设置16个教学周,1个考试周,统一安排理论课教学(包括实验、上机)和考核;短学期设置6周,主要用于安排各类需要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课程设计等。单独设置的实践性环节也可分散安排在学期中进行。 暑假短学期各专业教学安排可有前有后,不求划一。 三、培养计划 1.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生须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要求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总数,从而达到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要求。 2.培养计划与课程设置 培养计划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学校根据培养计划确定的各专业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修读课程以及评价学生是否完成教学要求的根本依据。 除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程外,各学院(直属系)应设置一定量的学院(直属系)平台课程,做到前2—4学期学院(直属系)各专业统一安排教学内容,为学生选课、选专业和选专业方向创造条件。 四、课程分类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每个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选修课是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允许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 课程按内容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拓展课程以及实践性环节五类。 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三种。 公共基础课为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内设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专业课内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拓展课程为任意选修课,其内容主要为一定数量的跨专业课程,其中理工类学生必须选修一定数量的人文、经济管理、法律类的课程;文经管类学生必须选修一定数量的自然科学类课程。 实践性环节为必修课,但各专业应根据专业特点,开发可供选择的实验、实训项目。 选修课分为三个层次:一为课程模块的选择,二为模块中有可选择的课程;三为任意选择的课程。 五、学分计算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计算如下:理论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单独设置的实践性环节每周为1学分,计算教学时数24学时;非单独设置的实验、上机等以16学时折算一周实践性环节为1学分,学分计入理论课内;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 六、学分的取得 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 必修课课程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限定选修课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限选课,但必须取得本分组选修课的学分; 任选课课程成绩不及格,不设补考。学生可以重修,也可另选其它课程; 学生在校期间重修次数不限。 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不给学分。实施分级教学的课程,按通过的级别登记学分。 课程或按模块教学考核课程中的部分模块,学生认为通过自学可以掌握者,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听。学生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对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认为已掌握者,可按免修办法,申请免修,提前取得学分。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形势政策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予免修。 七、学分绩点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即GPA, grade point average)的方式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它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提前毕业、申请学位等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成绩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及格绩点为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八、选课 1) 预开设课程 每学期开设按培养计划规定应开设的课程。为方便学生自主安排学业进程,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以及有条件的专业课程实行滚动开设。短学期开设的课程不实行选课,按自然班组织教学。 2) 预设教学班人数 大教学班预设人数为100-135人,中教学班人数为40-79人,小教学班人数为20-39人。 教学任务下达时,《大学英语》、《体育》、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预设小班教学;政治理论课、数学类课程、《军事理论》课预设大班教学;其它课程,预设中班教学。如学院(直属系)确应教学需要须突破以上规定的,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获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3) 预设教学班级数 培养计划规定应开设的课程按不少于应修学生数(包括预计重修学生数)的1.2倍预设学生数;按培养计划非该学期应开设的课程,根据实际情况预设若干教学班。 4) 预定任课教师 各学院(直属系)在接到教务处教学任务书后,按下述原则及任课教师任职条件上报每门课程任课教师名单。 a) 逐步实行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每门课程任课教师不少于两位; b) 3学分(包括3学分)以上课程,每位教师每学期每门课最多上两个教学班。 5) 学生选课 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自己的学习能力、时间和兴趣,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通过校园网选择并确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生每学期修习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得高于35学分。 课程开设前一学期,不允许学生选修正在修读的滚动开设课程。学生可在课程开设学期的第二周补选该类课程。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要求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兴趣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取得的学分作为选修课记入学生成绩册。 6) 课程开设条件 学生选课后,选课人数大于15人(包括15人)的课程;毕业班学生重修人数大于6人,非毕业班选课人数大于10人(包括10人)的课程;任意选修课选课人数大于30人的课程可予以开设。 可根据学生选课情况,适度增加开设课程的教学班规模。 九、对学生学业指导制度 为加强学生的学业指导,学校实行专业导师制度。凡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在职教师、干部和教辅人员都有义务承担本科学生学业指导工作。 专业导师的职责、待遇以及考核方法等另文规定。 十、学生学习自主权 在学校具体安排下,学生具有如下学习自主权: 自主选择学习期限和学习进程; 自主选择课程; 自主选择上课时间、地点; 自主选择主讲教师; 有条件地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 十一、编班与学籍管理 实行学分制后,学生仍按院(直属系)、年级编班,形成自然班或称行政班。学生选课后,按选课人员形成教学班. 学生的休学、停学、复学、转学(专业)、退学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或尚有各种环节未完成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十二、毕业与学位 学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数并达到学校毕业的基本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全部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时间最多不超过规定的学习期限。学习期限满,仍未完成培养计划学习者,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十三、收费管理 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学校在学年初按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此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 十四、后勤保障 后勤部门应根据实施“两长一短”学期制后,暑假短学期各专业教学安排不统一的状况,做好后勤保障,确保教学顺利实施。 十五、附则 学生的学籍管理、授予学士学位、选课等执行学校相应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