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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 技 奖 励 办 法
发布日期:2011-05-16 11:44:41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本校科研水平,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章 科技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全校在科技工作中做出贡献并具有良好科技道德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凡以本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和本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部委、省市级科技成果奖项者,学校将按获奖等第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万元)如下:
注:①本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所获得各类奖项,按上述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本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按20%予以奖励; ②对于重复获奖的项目,按最高级奖励,补足原已奖励的差额; ③当上级部门奖励金(或通知)到校后,科研处办理发奖手续; ④为鼓励我校教职员工参加高层次的科学研究,对本校为第三以下完成单位或以个人名义参加并取得的科技成果奖,获奖者凭政府部门颁发的省、市、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学校给予300元奖励; ⑤最高科学技术奖、科技功臣奖不设等级,其奖励额归入特等奖内。 第四条 为体现我校的科研特色,对“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获得者,学校将按其获奖等第予以1∶1配套奖励。 第五条 凡作者排名为第1—3的论文、译文及进入国际五大检索系统等刊物的论文均有机会获得奖励,署名非“二工大”的将不予奖励。 第六条 论文、译文的具体奖励金额(元/篇)如下:
注: ①凡列入奖励的论文和译文均应在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物上公开出版; ②核心期刊的目录以科研处网页上(最新)显示的为准; ③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在《解放日报》、《文汇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文章视为国内一般期刊; ④在各类学术期刊或译著上发表的译文和在非正刊上发表的论文,按原奖励额的50%奖励; ⑤若第一作者为非本校,本校为第二作者,按上述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若本校为第三作者按20%予以奖励; ⑥本校教职员工就读其他院校研究生,署名非“二工大”的论文,不予奖励;署N个单位名的论文,按原奖励额1/N奖励; ⑦对已公开发表的论文,若被五大索引收录,则按高级别补足其差值; ⑧各种收录情况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中心的查询结果为准; ⑨仅对当年度和上一年度公开发表的和五大索引收录的论文进行认定。 第七条 公开出版的著作(除教材外)可获奖,奖励标准如下(元 / 万字):
第八条 对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的奖励: 主编单位(不含其中的论文),奖励金额:500元;合作作品:本校为副主编单位,按50%予以奖励;在论文集中收录的论文,按对国内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额的50%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艺术类作品参展获奖、中标、录用,被收藏、被刊登的奖励标准(元/ 幅、件): 艺术类作品参展或设计类作品招标与竞赛,凡组织单位只设中标(或录用)和入围两级奖项的,其中中标则相当于金奖,录用则相当于铜奖:
第十条 凡获得学校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并为第一发明人、设计人,学校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元/项)如下:
注: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我校为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奖励。 第十一条 凡获得软件著作权的,且本校为独立著作权人的,学校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元/项)如下:
第十二条以上各项两人以上(含两人)合作撰写学术专著、编译著作、论文、译文或完成项目,由第一作者或项目负责人按各人承担的工作量,负责分配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学校设“年度校科技奖”,依据年度科研考核实绩,分设:论文类、项目类和团体综合类等,其奖励金额(元)如下:
注:①科研折合分值的计算参见科研考核办法; ②属本校专职研究机构的部门,其核定,a. 理工类:人均经费基数30000元/年,人均论文基数,在核心期刊(或相当于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年;b.人文社科类:人均经费基数7500元/年,人均论文基数,在核心期刊(或相当于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年。经认定超出基数部分方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为鼓励广大青年教师积极投身科研活动,对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青年教师,学校特设“年度校青年科技奖”,分设论文和项目类,其奖励金额(元)如下:
注:①科研折合分值的计算参见科研考核办法。 ②属本校专职研究机构的部门,其核定,a. 理工类:人均经费基数30000元/年,人均论文基数,在核心期刊(或相当于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年;b.人文社科类:人均经费基数7500元/年,人均论文基数,在核心期刊(或相当于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年。经认定超出基数部分方予以奖励; ③若同时获得“年度校科技奖”和“年度校青年科技奖”,则只按最高奖励等第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若遇国家、市颁布新的奖项,则根据奖项的性质及等第,由我校修改或补充上述奖励标准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原我校下发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暂行)同时终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