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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16 11:44:14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为了有效地保护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的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科研成果,完善我校专利申请、维持、转让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专利的授权率,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高校专利管理工作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的专利范围 1、专利的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的专利。 2、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拥有所有权的专利。 二、专利的申请、维持及归档 1、专利的申请 专利申请程序: (1)拟申请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填写“专利申请建议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科研处。 若我校以第一申请人与其他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必须提交有关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归属、权益分配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2)科研处负责审查“专利申请建议书”及相关资料。 (3)经审查,同意“专利申请建议书”中的专利申请后,由科研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专利的维持 (1)专利的维持,是指专利授权后为维持专利权而向国家支付的每年“专利维持费”(简称年费)的工作。 (2)年费由学校按时支付,支付年限根据第三条规定。 3、专利资料的归档 归档材料如下: (1)国家专利局颁发的授权专利证书。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向国家专利局递交的全套技术资料。 三、专利申请、维持的资助 1、 本办法的资助基数是指在享受国家及市府有关部门相关减(缓)免优惠政策后的费用。 2、资助内容 (1)专利申请的代理费 代理费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完成相关专利申请法律文件、提交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专利申请的代理费由科研处根据当年市场情况审核后确定资助额度,超过资助部分的费用由发明人自行承担。 (2)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 (3)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4)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中国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如提供上年的专利实施经济收益证明,将不受资助年限限制。在超过专利授权费用资助年限后,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愿意继续维持该专利,需自行去知识产权局办理缴纳专利年费手续,待专利实施取得收益后,学校给予返还,若学校实际经济收益少于缴纳的专利年费,则返还的费用不得超过实际经济收益。 (5)在国外及港澳地区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酌情资助。 四、专利的转让与实施 1、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设计人)都有将专利向市场推广和转让的责任和义务。 2、专利的应用价值和转让方式,应在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并报学校科研处审查、主管领导批准。 3、经申请和批准,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也可自行对专利进行应用和实施。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应用和转让。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奖 励 1、专利授权的当年,对授权专利进行奖励。奖励的标准,依照本校科技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利的实施和转让完成,当年效益,当年奖励。若本校实施的,按税后利润的10%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若许可他人实施的,按本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 他 1、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06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