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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2011-05-16 11:41:14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一、根据本校纵向科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二、本实施条例适用范围 1、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863项目、973项目,以及科技部、国防科工委等主管科研归口部门批准下达给本校的研究项目。 2、省部级项目:教育部以及国家有关部、局、委、办,上海市科委、上海市经委、上海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等主管科研归口部门批准下达给本校的研究项目。 3、局级项目:上海市教委以及有关部、局、委、办主管科研归口部门批准下达给本校的研究项目。 4、上海市各区、县科技局直接下达给本校的研究项目。 5、上述1、2、3、4中,本校作为申报项目单位之一的,并有项目研究经费划拨给本校的(若本校作为协作单位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条例)。 6、申报项目的主持单位,其项目研究经费全部划拨给本校后,再将部分项目经费转拨给其他参与单位的,应按全部项目经费数减去转拨的部分项目经费数计算。 7、本校专职研究机构的部门,其经费的核定按:a.理工类:人均30000元/年; b.人文社科类:人均7500元/年;如部门当年下达经费总额超过核定值后,其超出部分适用于本条例。 8、校产各部门不适用本条例。 三、科研配套经费的比例 1、第二条1、2中,类属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项目的,其配套经费的发放比例,均按到校经费总数的50%发放。 2、第二条3、4中,类属局级项目和各区、县科技局所下达项目,其配套经费的发放比例为:文科按到校经费总数的50%发放;理工科按到校经费总数的25%发放。 四、配套经费的发放 配套经费的发放均按如下比例; 1、配套经费总数的25%以现金方式发放; 2、配套经费总数的25%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只能作为学生参与课题组科研活动的经费支出; 3、配套经费总数的50%按《校发展基金》的方式配套。 对于现金方式发放的部分,最高限额为单个项目5万元整,超出部分也按《校发展基金》的方式处理。 五、 研配套经费的发放程序 1、项目经费到校后,按到校经费应配套比例的40%(含作为校发展基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项目组,余下的60%配套经费,待项目按规定要求按时、按质完成结题或鉴定后,再发放给项目组。 2、配套经费发放的程序为:项目组长可根据项目组成员所承担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对项目所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需认真填写《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审核表》,经各成员签名后,由科研处汇总审核,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再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3、对于学生参与课题组科研活动的费用开支,必须由项目组长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科研处根据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和发放。当课题完成一年后,该部分配套经费的剩余值将自动失效。 六、责任 1、项目组若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新项目。如超期三个月,则扣除应得配套经费总数的30%;如超期六个月,则扣除应得配套经费总数的60%,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上款所称的正当理由,需经科研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定。 七、附则 1、本条例适用于自2006年起下达的所有纵向项目,原沪二工大科[2005]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2、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科研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