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05-16 11:40:43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学士学位分类按国家学位条例有关分类执行。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条件;
2.最终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
3.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学位外语考试或非语言专业学生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资格(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日语专业学生通过日本语能力(JLPT)一级考试)。
第三条 因未能达到第二条条件而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如在校期间取得高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仅因未能达到第二条第2款条件而未取得学士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如能返校参加相关课程考试,达到第二条第2款条件;
2.在国家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组织的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数控技能大赛等大学生科技竞赛中,取得全国等级奖项;
3.达到国民教育系列硕士研究生入学公共课考试录取资格线。
第五条 仅因未能达到第二条第3款条件而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如能达到第二条第3款条件,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课程考试作弊,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在课程考试作弊受处分后,能够认识错误有突出表现,并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荣誉称号或优秀干部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后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认可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由学院(系)统一将名单提交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七条的,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由本人向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院(系)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违纪等情况逐一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与原因,送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审核后,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本规定解释权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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