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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实训室管理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2011-05-16 11:38:47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国家教育部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 制定本管理规程,旨在加强和促进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实现实验实训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实践教学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率;实施资源整合、共享;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和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创造条件。 第三条 学校的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标准、统一使用管理、统一资源分配、统一保障、统一考核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管理规程适用于主要为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基础、专业基础、专业等实验实训教学服务的实验实训室。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在校长领导下的主管校长负责制,建立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明确实验实训工作的职责,实行实验实训室的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逐步推行学校实验实训室基础信息、场地、仪器设备集中管理制度,努力探索实验实训室硬件资源管理、基础管理和教学使用管理分离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由教务处根据实验实训室专业覆盖面、资源优化利用、教学条件等因素,确定管理实体。 承担公共基础实验实训课程和通用性较强的专业基础实验课程教学任务的实验实训室应集中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的建立、调整、撤销,应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报学校批准,以学校正式批文为准。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的命名,应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科专业分类及实验实训室覆盖实践教学课程范围命名,应能清晰地表达实验实训室的性质和任务。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各实验实训室均应按教务处下达的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及指令性的开放服务任务,并列为实验实训室年度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一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限选课和实践环节的实践教学课程为必开实验实训课程项目,各相关实验实训课程应予以精心安排和做好相应的实验实训教材(或实验实训指导书)、场地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运行、试讲试作等教学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课程教学方法,应逐步增加由学生自行设计方案并加以实施的设计性实验,或涉及本课程综合知识和技能或与本课程相关的课程知识和技能的综合性实验。 第十三条 实训实习课程教学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教学和考核,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均应开展实验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改进等实验研究工作,每学年均应制定实验实训研究计划、设计方案,并进行书面总结。 实验实训研究应实行目标管理,实行项目责任制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学生学习需求,在实验实训课程教学外增加开放服务时间。实验实训室开放服务对象应以在校生为主。在不影响在校生课外使用的前提下,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实行对外开放。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方法》(试行)第十五条至二十一条规定,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年终检查,进行学年度工作总结; 应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下一年度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各实验实训室应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在主管部门(学院、中心)领导下实行目标管理、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实训室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努力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加强管理过程检查考核工作,纳入年度总结检查考核范围。规章制度应做到人手一册,管理服务规范和学生实验守则应上墙。 制定实验实训室工作制度,包括实验实训室的专人管理、特种实验实训室双人双锁管理等规定。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实训室信息管理制度,制立实验实训基本信息、仪器设备信息、教学信息管理规范,建立实验实训信息平台,实现实验实训信息管理规范化。 各实验实训室均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实验实训室及实验实训项目实施实时管理,提高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实训室均应根据学校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制定实验实训室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按要求认真做好实验实训档案管理工作以及实验实训室教学资料、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指标。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造、更新)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实验实训室运行中发生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与管理。 实验实训设备日常维修经费由资产管理处统筹安排与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按每个实验单元容纳20~25名学生同时进行实验实训为标准进行配置。实验实训室实验单元数量根据教学任务量、实验实训教学方法、实验实训课程场地或仪器设备可共用程度确定,应符合优化资源组合、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要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财产物资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管理规定,做好实验实训室固定资产及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基础管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单价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更新列入学校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实验实训室制定仪器设备更新规划和计划,列为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更新应按照充分利用、适用为度、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提高投资效益。同类教学仪器设备应本着专业实验实训优先配置、基础实验实训递接使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应包括从事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要各司其职。 教师应参与实验实训室教学、科研工作,参与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指导教师应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教师、实验、技术系列相应职称的人员担任。应熟悉和掌握实验课程的内容和方法。实训课程指导老师应由具有“双师型”素质的教学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主任由学院(或中心、直属系)任命。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该实验实训室覆盖的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科研能力,具有履行实验实训室主任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实验实训室主任基本职责是: 负责编制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领导和组织完成实验实训室的教学建设任务; 搞好实验实训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领导本室人员,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负责本室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检查实验实训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教务处根据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实验实训教学任务量及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根据各学院(中心、直属系)的实际情况,可实行兼职、流动编制。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各项工作均应有专人负责,落到实处。实验实训室定岗定责工作,应由实验实训室主管部门(学院、中心、直属系)组织落实。各学院(中心、直属系)可根据岗位工作量结合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的原则确定,设置专职人员或兼职、流动编制人员。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实训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职责的有关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技术职务聘任和技术职务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制定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并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逐步推行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带教人员定期至企业进修培训制度。 第三十三条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等级和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本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含学生)实行营养保健制度。保健津贴由人事处核发。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实验实训室工作考核,实行校、院二级考核办法。各实验实训室岗位工作考核在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高等学校专业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实训室标准化建设测评办法》(该办法另行行文)。 第三十六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按照《测评办法》的各项要求,进行自查,相关备检资料应分类装订成册,并逐项填报自评分。 各实验实训室的主管部门应组织各实验实训室的互查工作,或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由教务处组织各类专家组成检查组,对各实验实训室进行定向检查或随机抽查,必要时分组进行整体检查。 各实验实训室年度考核结果为各实验实训室主任实绩考核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实训室应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设立实验实训工作奖励基金。根据学校组织的实验实训室考核成绩,对成绩突出、名列考核成绩前列的实验实训室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在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因失责造成教学事故、安全事故、财产物资损失等重大差错或事故者,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财产物资管理规定》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规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并印发。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规程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试行。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规程解释权属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