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16 11:37:30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的科技创新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现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实训室是学校应用型工程技术本科建设的重点。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是指:具有学科先进、技术领先的品质,具备向更高层次重点实验室发展潜质的先进学科、培育学科的重点实验室;符合《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中规定的实训基地项目专业备选条件的重点实训基地;具有示范性功能,在同类学校、同类实验实训室具有领先水平的基础和专业实验、实训室。
第三条
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方针,围绕学校定位和培养目标,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发展应用型工程技术本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实训室为相对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并具有规定范围内的岗位聘任权、经费使用权。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实训室实行定期评审评估制度,优胜劣汰,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主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1.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或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实训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先进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由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列入学校学科建设规划、计划,并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示范性重点实验、实训室、重点实训基地,由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列入学校发展规划、计划,并列为重点建设项目。
3.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计划单列,并重点保证。
4.重点实验、实训室运行经费(维持费)列入学校经常费用预算,并设立重点实验、实训室主任基金及提供基本条件、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5.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所发生的固定成本将作为学校政策性成本,不计入依托部门及重点实验、实训室成本核算范围。
第七条
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的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学校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是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发展规划,拟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2.审议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取消。
3.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指导重点实验、实训室运行和管理。
4.审议重点实验、实训室主任和专业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名单。
5.组织审议重点实验、实训室验收报告及年度评估报告。
第八条
科研处是学校先进学科重点实验室行政主管部门,教务处是学校示范性重点实验实训室、重点实训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组织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立项初审工作。
3.协调、指导、监督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
4.做好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经费和运行配套经费的预算立项工作。
5.具体组织实施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验收,及年度评估评审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和各有关学院是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的依托部门,负责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列入本部门发展计划。
2.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申请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以及日常运行管理。
3.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实训室主任及聘用专业学术委员会成员,定期组织专业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4.根据学校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托管的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重点实验、实训室操作规程。
5.做好重点实验、实训室的自查自评及年报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先进学科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是:
1.属于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范围,符合学校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要求;
2.建设目标和方向明确,应用型工程技术本科特色突出,在同类学校、同类专业方向的项目中具有省市级及以上的先进水平;
3.具有向上海市、教育部级重点实验室发展潜质;
4.有学术带头人和合理的队伍结构,具有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的能力,具有较高的与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相匹配的运行管理与操作能力,具有较广泛开展校际、市际、国际交流合作的基础。
5.已获得中央或地方财政支持予以立项的重点实验室免予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示范性重点实验、实训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校定位、培养目标和重点实验实训室总体布局要求;
2.实验、实训室功能、技术有显著特色,在同类学校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
3.具有培养师资和对外开放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4.具有实验、实训功能再次开发的发展潜质;
5.具有突出的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实训功能;
6.有与实验室、实训室功能相匹配的合理的队伍结构。
第十二条
重点实训基地应符合《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标准》规定的实训基地专业项目备选条件:
1.适应上海地区制造业方面人才市场的需求,应有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改革方案;
2.符合学校定位、培养目标和重点实验实训室总体布局要求;
3.具有产学结合与校企合作的条件,合作办学企业不少于3家,有条件为企业提供配套的生产服务;
4.具有满足人才培养要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5.应取得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鉴定站”资格;
6.技能、技术训练有显著特色,在同类学校、同类专业中居领先地位;
7.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重点实验、实训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教学实体,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实验实训中心或学院应组织专家审核后报送教务处(或科研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或科研处应会同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对上报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学科先进性、技术先进性,以及适用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其中先进学科重点实验室应由科研处负责,会同上述部门对上报的先进学科重点实验室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教务处或科研处对初审通过的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组织校际,或市内、外专家论证,并如实登录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或实验实训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逐项审议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委员会审议建议立项的入围项目,应由依托单位填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以公文形式报送校部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七条
由校长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专题审核、审议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立项事宜,确定后报党委审定。未能及时填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项目,校部不予安排立项。
校长办公会审议审核前,科研处或教务处应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上报的计划任务书进行审议论证。
经过学校党委、学校行政终审确定的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应由校办抄告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及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依托部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执行人制度。项目执行人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培训、仪器设备配置、信息网络布局和配套设施等相关事宜,并为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重点实验、实训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由学校按照优化组合资源、充分利用资源原则,在现有资源中统筹调整。对于必须增置的配套条件和装修费用,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安排经费优先落实。
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只限于在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所列项目范围内使用,不准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年度节余经费不转入下年度累计使用。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配置设施和用房装修,均由资产管理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操作,未经授权,不得自行采购或签定供货、安装等合同。
资产管理处、教务处或科研处应全程参与重点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实行全程服务、全程指导、全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执行人应按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并在每季末以书面形式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书面汇报报送教务处(或科研处)备存,以作评价和验收的依据。
项目建设过程中,研究方向、任务、目标、项目建设内容与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原则性差异时,建设项目依托部门必须再行申报,并按立项程序再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具备实验、实训用房基本条件的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其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配套设施、用房装修,应在安装或施工结束后的一周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完成后,应由依托部门和项目执行人填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报送教务处或科研处申请验收。
教务处或科研处在接到申请书两周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验收申请书,听取汇报,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实训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实训条件、科研及人才培训能力、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或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全面审议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建设文件、验收文件,审议通过后,应报校部审定行文批复、命名挂牌,并聘任重点实验、实训室主任和专业学术委员会主任。对具有重大缺陷的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应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统一命名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重点实验室”(依托部门名称),“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重点实训室(或基地)”(依托部门名称)。重点实验、实训室的标牌和印章由学校统一制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的依托部门,应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建设文件(含合同文书)、验收文件,及包括仪器设备说明书在内的各种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原件送学校档案室归档保管,复印件分送各有关部门及留存。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更新,应纳入依托部门重点建设范畴。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实训室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调整改组,必须由重点实验、实训室主任递送书面报告,经专家论证,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或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审议,报学校行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实行在依托部门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1.重点实验、实训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实训室设立专职副主任1名,负责重点实验、实训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职秘书1名,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重点实验、实训室实行课题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人员由编制人员和外聘流动人员组成,由重点实验、实训室主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3.重点实验、实训室主任及以下职级人员(含外聘流动人员)采取“2+3”模式管理。运行2年后,主任由学校组织届中考核,下属人员由主任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实训室主任由依托部门推荐,学校聘任。其任职条件是:
1.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实验、实训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实训室设置专业学术委员会。专业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0人,校内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依托部门聘任;专业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部门推荐,学校聘任。任期均为5年,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专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实训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实训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审议审定开放研究课题。专业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2次。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实训室的管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等运行(维持)费用由学校纳入预算,计划单列,专款专用。并设立重点实验、实训室主任基金,由重点实验、实训室主任管理。
重点实验、实训室主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但是,必须事先制定有关政策规定上报审批。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实训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要重视和加强重点实验、实训室功能的二次开发工作。
学校鼓励重点实验、实训室对外开放服务,但是,不准以其他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其经学校批准的对外开放服务的教学、科研收入,在财务处扣除必要成本(材料费、低值易耗品费等)后,按规定部份列入主任基金,部分留作重点实验、实训室的发展基金。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本校重点实验、实训室完成的研究成果(论著、论文、软件、数据库)均应署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实训室要加强科学管理。要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实训室人、财、物、技术、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和规范重点实验、实训室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工作。要重视基础管理工作,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统计工作:
1.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和保存工作;
2.要逐日做好重点实验、实训室教学、科研(含开放服务)使用方向、使用时间、使用人次的登录工作,及汇总统计工作;
3.要做好设备维护保养的维修记录,并如实登录设备故障时间。
第三十四条
要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财产物资管理规定(试行)》认真做好仪器设备购置管理、使用管理、维护维修管理、核销管理工作。单台(件、套)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按照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实训室要认真做好年度自评总结工作:
1.按照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做好高校实验、实训室和仪器设备的有关统计报表工作。
2.核实本实验、实训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贵重仪器设备,做到帐、卡、物相符。
3.属于贵重仪器设备范围的,逐台(件)填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贵重仪器年度效益评价表》。
4.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重点实验、实训室工作年报》要求,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的工作年报。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实训室的依托部门,要认真进行年度工作评估,并进行考核,填写书面意见报请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或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复核。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或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组织重点实验、实训室的周期评估工作。组织专业学术委员会和部分校外专家,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评估标准》,全面进行考察考核,作出全面评价。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重点实验、实训室,报请学校行政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降级、撤销,或取消主任基金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规定中涉及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的规定自然终止,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和学校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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