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成继教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05-16 11:36:23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为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贯彻因材施教原则的同时,注意学生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根据市教育[93第0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成继教学院的实际,作以下学分制管理规定。
一、学习年限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规定年限为:专科不少于3年、专升本3年、本科5年。
第二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不能正常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延长学习时间,学习年限的计算从入学注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以外的两年(包括休学时间)。
二、课程设置和分类
第三条  在专业培养计划中,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1、必修课:指为达到基本的培养目标而规定的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课程和专业课。
2、选修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这类课程根据专业的不同侧重,市场对人才需求进行分组,供学生限定选修。
第四条  各专业的各类课程所占比例为:必修课约85%,选修课约15%。
三、学分的确定
第五条  学分依据课程性质及其在专业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定。具体计算方法为:一门课程的学分=该门课程计划学时/16,选修课和基础理论课可适当调整学分。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10~14学分,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七条  学生成绩评定方法:理论课按百分制,实践环节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各类课程的学分参照各专业教学计划所指示的对应学分数。
四、选课程序及方法
第八条  各专业开设的必修课是该专业学生必修的课程,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也是必修课,限选课只能在原专业开设的课程范围内选学。教务办公室负责制定每学期的选课安排,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公布。
第九条  学生阅读有关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简介、课程安排表,按选课流程进行选课。
第十条  根据选课统计资料,选修课选修人数不足20人时原则上停止开课,由教务办公室通知以上学生重选或指定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选课后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上课者,在三周内可以到教学点或办学点办理退选手续,开课三周后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选修课考勤达不到规定要求者,须重修或改选其他选修课。在修课程不及格者,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五、免听和免修
第十三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教学点或办学点审核同意,可不进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准许提出免修申请。免修的条件是,学生已提前自学完某门课程并通过免修考试,成绩在76分(含76分)以上,准予其免修该门课程。
第十五条  除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德育等含有实践和实验环节的课程外,其余课程均可免修。学生欲免修某门课程,须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向教学点或办学点提出免修申请,经教务办公室确认批准后,参加教务办公室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报教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对已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或同类单科等级证书,可参照《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执行。
六、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学院每学期组织一次考试,由教务办公室统一安排。对确实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经所在教学点或办学点确认,报教务办公室批准后,参加下一届相应课程的考试,其它情况一律不许缓考或另作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不及格可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向教学点或办学点提出申请,经教务办公室批准后,及时参加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十九条  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分费用,学生自理。收费标准见《学分制收(退)管理办法》。
七、其他
第二十条  学院可依据此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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