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1. 由他人代替考试的、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 使用通讯工具和设备(BP机、手机等)作弊的;
3. 闭卷考试时,有翻阅书籍、笔记本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4. 考试时相互交谈,警告后又犯的;
5. 互换试卷、盘片或草稿纸,传递或接受答题信息的;
6. 窥视他人试卷或提供窥视试卷答案的。
二、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1、闭卷考试携带书籍、笔记本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2、开卷考试携带不属指定的有关书籍和材料的;
3、违反考场纪律(不属作弊行为)的。
三、考场上作弊或违纪行为由学院主考和监考人员当场认定和处理。若考试后掌握确凿人证、物证,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认定。
四、对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处罚:
1、考试作弊者,学生毕业成绩总表上注明“作弊”字样,取消补考、重修机会,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2、给予考试作弊者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第二次作弊者,加重处罚,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可以参加重修,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的纪律处分由学生处负责处理公布,并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六、本办法从公布日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