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1-05-16 11:34:53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防止乱收费现象,根据财政局、物价局、市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全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审核、报批、收取、检查等实施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财务处负责全校的收据、发票等票据管理。收费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如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仅在校内流通的内部结算票据也由财务处统一印制。财务处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等制度,加强收费票据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为财务处的会计人员。所有收费应由财务处的会计人员或经财务处批准指定的各部门收费人员收取。财务处的会计人员和指定的部门收费人员负责全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包括领用、填开、保管和核销等工作,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收费、票据具体操作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八条 全校事业性收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收费项目立项应报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统一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 学校拟收费项目的部门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送财务处审核、报批。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测算的论证情况)。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列入市物价局核发给学校《收费许可证》所附的收费目录内的收费项目,作出同意收费的决定。
2、对虽列入《收费许可证》所附的收费目录内的项目收费,但收费标准超出规定且无依据的,作出不同意该收费的决定;但收费标准超出规定且有依据的,经财务处报市教委、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作出同意收费的决定。
 3、对未列入《收费许可证》所附的收费目录内的收费项目,但国家有文件规定可以收费的,要求收费部门暂缓收费,同时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申报收费项目的立项,待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作出同意收费的决定。
 
4、对未列入《收费许可证》所附的收费目录内的收费项目,又无国家文件规定可以收费,但有正当理由的收费项目,财务处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作出同意收费的决定。
所有经财政局、物价局核准同意的收费项目,需报校部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或超出审批范围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行为,必须停止执行。
第十条 接受校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代为收取的事业性收费,须将委托书或有关文件报财务处备案后,并取得和使用委托单位的合法票据后才能收取。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全校事业性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各部门所需票据由部门指定收费人员统一到财务处申领、登记,不得自制或自购。
第十二条 各部门申领的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前期票据结清后才能领取新的票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所有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指定的部门收费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收费公示制度,按《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进行收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按国家有关经营性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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