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16 11:34:33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办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学校的内涵建设是办学质量的基本保证。为及时总结经验,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加速培养优秀教育人才,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努力使学生最大限度地受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教学成果奖励文件精神,本评选和奖励办法在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2003年修订)》基础上进行修定。
一、 总 则
第1条 为奖励我校在教学工作中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推动全校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与教育管理水平,促进和加强我校的教学工作,进一步确立教学工作在我校的中心地位。
第2条  为表彰我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上水平,上层次过程中勇于探索,勤于实践,敢于创新,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学工作者和集体。
第3条  为表彰在弘扬我校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形成产学合作特色,推动学科专业建设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4条 为推广我校在教学工作中取得教学成果,为社会培养更多合格的人才。
二、教学成果及申报条件
第5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6条  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育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的成果。
第7条  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8条  反映工程技术应用型院校特色,在实验实训策划、开发和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探索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在校内外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第9条  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包括有利于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建设方案和实践总结、反映我校特色的学科专业建设方案探索等方面的成果。
第10条  在开拓学生第二课堂,积极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并在夺取国家级竞赛中探索出系统方案等方面的成果。
第11条 教学成果一般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第12条 奖励的重点是在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成果。
三、教学成果的申报程序
第13条  申报者向教务处领取并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表》,经学院(部、中心)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其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签署初评意见后交教务处。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校部最终审定。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第14条  凡通过最终审定的获奖教学成果,向全校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即作为获奖教学成果。
第15条  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将在学校获奖教学成果中遴选。
四、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
第16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并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17条 教学成果一等奖可作为评选校A、B类骨干岗位条件之一。
第18条  对获校级教学成果奖,学校授予主要完成人奖励证书,并对每个项目颁发奖金。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19条  凡以本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获得市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学校将按获奖等第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万元)如下:
级  别      奖  项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教学成果奖    9               6           3            —
市  级  教学成果奖    3               2           1           0.5
注:①本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所获得各类奖项,按上述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本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按20%予以奖励;
②对于重复获奖的项目,按最高级奖励,补足原已奖励的差额。
五、其它
第20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21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5.9.1修改
 

Copyright©2019 版权所有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沪ICP备19020926,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360号 邮编201209
技术支持:信息技术中心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