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2011-05-16 11:33:35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一、 根据本校纵向科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二、 本实施条例适用于: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各部、委、局、办直接批准下达给本校的研究项目。
(2) 上海市各部、委、局、办直接批准下达给本校的研究项目。
(3) 外省市各部、委、局、办直接下达给本校的研究项目。
(4) 上海市各区、县科技局直接下达给本校的研究项目。
(5) 上述1、2、3、4中,本校作为申报项目单位之一的,并有项目研究经费划拨给本校的(若本校作为协作单位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条例)。
(6) 本校作为申报项目的主持单位,其项目研究经费全部划拨给本校后,再将部分项目经费转拨给其他参与单位的,应按全部项目经费数减去转拨的部分项目经费数计算。
(7) 属本校专职研究机构的部门,其经费的核定按:a.理工类:人均30000元/年; b.人文社科类:人均7500元/年;如部门当年下达经费总额超过核定值后,其超出部分适用于本条例。
(8)校产各部门不适用本条例。

三、 科研配套经费的比例:
(1) 在第二条第一款中,类属国家级的项目,其配套经费的发放比例为到校经费的50%;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其他项目及第二款中的上海市科学委员会、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项目,其配套经费的发放比例均为到校经费的50%。
(2) 第二款中下达的其他项目及第三款、第四款中下达的项目,其配套经费的发放比例为:文科按到校经费50%发放;理工科按到校经费25%发放。
(3) 配套经费的发放:50%以现金发放,另50%按《校发展基金》的方式配套,其中对现金发放部分最高限额为单个项目10万元整,超出部分也按《校发展基金》的方式处理。

四、 科研配套经费的发放程序:
(1) 项目经费到校后,按到校经费应配套比例的40%(含作为校发展基金部分的比例),直接发放给项目组,余下的60%配套经费,待项目按规定要求按时、按质完成结题或鉴定后,再发放给项目组。
(2) 配套经费发放的程序为:项目组长可根据项目组成员所承担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对项目所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需认真填写《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审核表》,经各成员签名后,由科研处汇总审核,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再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五、 责任:
(1) 项目组若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新项目。如超期三个月,则扣除应得配套经费总数的30%;如超期六个月,则扣除应得配套经费总数的60%,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上款所称的正当理由,需经科研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定。

六、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科研处。

七、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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