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9)学位字006号《同意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我校授予成高本科(包括专升本)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修订稿)。
一、授子学士学位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本科(含专升本)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学业,成绩及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在校期间无作弊行为;未受过“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英语》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要求(详见二,主干课程的成绩的认定)。
5、本科学生不及格记录在六门次或六门次以下;专升本学生不及格记录在四门次或四门次以下。
考试不及格记录的计算方法:
(1)不及格记录的课程范围为:申报学士学位的基础课(除(英语》课程)、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毕业设计(论文)。
(2)参加一次考试不及格(含毕业答辩不及格)即作一个门次的不及格记录。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奖的学生,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适当放宽不及格的记录。
(4)毕业设计(论文)评为优秀的学生,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放宽一个不及格门次的记录。
二、评定学士学位四门主干课程的成绩的认定
1、《英语》课程成绩的认定;
(1)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参加上海市成人高校学士学位英语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2)评定学士学位日期前(每年三月)四年内获得CET4或CET6证书的毕业生,可以免考学士学位英语课程。
(3)修完二年基础英语课程的本科学生、专升本学生均可参加每年十月份举行的上海市成人高校学士学位英语课程考试。
2、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成绩的认定,凡校内考试或本校教务处、市教委抽考课程的合格成绩,均彼认可。
三、评定学士学位的手续
1、由有关院(系)提供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班评定学士学位课程的已考试卷分析报告。基础课由有关院(系)提供,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由专业班所属院(系)提供。
同时附空白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各一份。在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交市教委学位办)。
2、由学位申请者所在院(系)将其有关材料按规定整理后送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审核,再经教务处复核.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
3、教务处将批准的名单按要求送市学位办审批。
4、教务处根据市学位办审批后的名单填写学士学位证书.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发
5、学士学位证书每年六月份颁发一次。
四、本实施细则(修订稿)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的学士学位实施条例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