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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则
发布日期:2011-05-16 11:22:37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学校阶段性工作的中心。考试既能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门课程的教学质量。为了进一步促进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三条 考试考务工作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进行严格的、科学的管理。 学校党政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职,做好校内各类复习考试期间的考务、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 第四条 考试前,教务处向全校发出关于考试工作的通知,对考试考务工作提出要求,统一安排。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教学任务书首先编排《考试试卷分配表》,同时给各类试卷编号。教务处统一编制全校《考试日程安排表》(含考试的课程、班级、考试时间、考场等)。然后发至二级教学单位,由二级教学单位安排落实监考人员并报教务处,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监考人员。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向全校学生公布《考试日程安排表》。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公布学生考试座位表(座位之间有一定的间隔,前后对齐不得交叉),考场原则上按教学班及课程组织。 第七条 已确定的考试安排,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在考试前,各学院应以适当的方式使学生和监考人员分别明确考场规则和各自的职责。 第九条 考试期间应停止组织影响复习考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命题 第十条 命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份量、覆盖面、难易程度适当,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提倡学院建立每门考试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含试题、评分标准及答案)。学院应严格对试题库的质量把关。 第十二条 每门考试课程应命题两套不雷同的等质、等量试题,由学院主管院长选择其中的一套作为正卷。在机房进行的考试应使用A、B卷,如不使用A、B卷必须报学院,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试卷一经确定,考前应作为学校密件。使用过的试卷作为教学档案由学院归档。 第四章 试卷印制、保管及传递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试卷的印制、装订、传递、分发、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以防泄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试卷按规定程序统一印制,必须保质、保量。监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到考试课程所属学院签收并领取试卷。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负责把试卷清点后交考试课程所属学院验收,将备用试卷如数交还。 第五章 考场组织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公布考试座位表,并在考前十分钟安排考生在指定座位就坐。学生在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移动座位。 第十八条 每个考场至少两名监考,且每25名考生至少一名监考。每门课程补考至少一名监考。每场考试,命题教师必须到场。 第十九条 上机考试由各学院与实训中心协调落实考场,在《考试安排日程表》中公布。 第二十条 每场考试标准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若考试要求超过或缩短标准时间或对考场有特殊要求,应事先通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除监考和巡考人员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六章 主考、监考、巡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期间,各学院应安排本学院的主考。主考负责处理有关考试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和学院可安排巡考人员负责考场的巡视工作,检查监考及考场情况、考试纪律以及监考人员是否恪守职责,会同监考人员及时处理考场发生的问题。巡考人员必须佩带标记。巡考人员有权进入考场,有权认定学生的作弊行为,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监考人员失职或违纪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由考试课程所属学院确定。《监考通知单》由该学院颁发。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教务办公室报到,应于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应清理考场,考生除允许携带的考试用品外,其他物品一律集中存放。安排学生按考试座位表就坐、清点人数、核对证件。对未带证件、不服从就坐安排或不执行清场规定等要求者,不得发给试卷并责令其退出考场。 第二十七条 考试开始时方可下发试卷。监考人员应指导学生先在答卷上正确填写班级、学号、姓名等栏目。 第二十八条 监考时应密切注意考场情况,恪守职责。监考人员应在合适位置上监考,尽量少走动,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吸烟,不得交谈,不得看书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对学生提问,除字迹不清可以答复外,其余一概拒答。 第二十九条 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作弊者,应当场认 定,没收试卷,并当场在考场内向全体学生宣布取消作弊学生的考试资格,同时填写《作弊违纪认定表》交学院。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表》,考试结束后立即送交课程考试所属学院。 第三十一条 考试时间终了应立即收卷,并当场清点,对不能按时交卷者,可向其提出警告,二次警告无效可宣布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七章 阅卷、评分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二条 阅卷评分工作由学院组织。有条件的课程应采取集体分题流水作业法阅卷、评分。 第三十三条 评分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答案,严格按卷面打分,不得随意加减分,力求评分准确,做到公正合理。 第三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学期总评可由平时成绩10%(课堂提问、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大作业等),期中考试20%,期终考试70%组成。教务处出具成绩单一律以总评成绩为准。期中考试由教师根据教学进度自行安排。 第三十五条 阅卷教师应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成绩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以教学班为单位),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凡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缺考”、“休学”、“退学”、“违纪”、“作弊”或“免修”等无成绩者,应注明具体情况,不得留空格。阅卷教师完成成绩输入后,应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打印两份成绩单,签名后交学院。若有改动之处,应按修改成绩程序操作。 第三十六条 考试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以五级制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三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在规定考试周以前进行的考试,由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执行。其考核组织方式、命题、阅卷、评分等要求与考试周举行的考试相同。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学院自行组织。 第三十八条 已经阅好的试卷,应保存三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可按正常程序向考试课程所属学院提出申请进行复查,复查由该学院负责落实,一般在十天内应予答复。 第八章 处罚 第四十条 对教职工违反考纪、考规行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行政处分;对教职工工作失误造成的试题泄密、考场事故、试卷差错,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监考、巡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巡考人员职责》,应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作为教职工考核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