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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11-05-16 11:22:12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必要的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后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经证实患有疾病,但经指定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审核,符合规定者可随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在体检复查中弄虚作假或隐瞒身体实情而取得学籍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缴费手续。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学费交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入学时按专业确定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作更改。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七条 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各专业均按三学年制订教学计划。 第八条 专科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可以适当调节自己在校的学习进度,但无论何种原因(除参军外),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学分,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并以此为毕业的主要依据(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而修读的各门课程(包括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汇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百分制与五级制记分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A,80-89分为B,70-79分为C,60-69分为D,50-59分为E十,49分以下为E-。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可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小测验、实验报告、大作业等)和学期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组成。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可有开卷、闭卷、上机、大作业、答辩等多种方式,各课程根据自身特点加以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课程学习并经考核获得的学期总评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每学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总表中只记载一次。学生可以通过有关途径查询本人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 第十六条 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故确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同时报请教务处批准,在得到主管院长和教务处长签字同意后可以缓考,成绩作学期考试成绩处理。缓考缺考或缓考不及格者,则不再补考,应参加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在某门课程的学习中,其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的l/5或缺课学时(含缺交作业、缺做实验等)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的l/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予重修。 第十八条 凡在考试时间内无故缺考,该课程成绩作“0”分处理,成绩单上应注明“无故缺考”字样,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九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同学,按《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办法处理。 第五章 选课与免修 第二十条 按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的要求,学生实行选课学习。 (一)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指定选修课与任意选修课三类。 (二)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进度和要求修读各门课程,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本专业要求的所有学分。 (三)学生在每学期选课前必须详细参阅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学习能力慎重选课。 (四)凡选定的课程,学生应完成该课程所要求的各个教学环节。 (五)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总学分数一般应在教学计划规定的±4学分内。 (六)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七)己修读过并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得再修。 第二十一条 凡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五年内有效)且其所学课程与学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大纲要求基本一致,采用的教材基本相同,教学时数相当,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成绩以结业证书上实际成绩为准,同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已通过市级及市级以上考核而取得某种等级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应的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 需免修某课程的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填写免修申请单,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途径已掌握,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一)申请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免修考试申请表,并交验该课程的有关自学笔记及作业,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二)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免修,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成绩。 (三)在免修申请批准前,学生应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四)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考试: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六章 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经考核后不及格的必修、指定选修课程,其学期总评成绩达到50分或E+者,该课程可补考一次:低于50分或取得E-成绩者,则不得补考,应予重修。补考及格,成绩记60分,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的有关事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单独开设的实习、实训课及毕业设计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未达到补考标准及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及时重修。必修课一般应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原课程;选修课程在指定选修的范围内也可选择其他未修的课程代替。重修所选课程的学分应不低于原所修课程。 第二十八条 重修所选的课程类型(必修课、指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不能相互替代。 第二十九条 重修以单独编班、插班或个别辅导、答疑方式进行。重修时间由教务处按具体情况统一安排。 (一)单独组班的重修课程的教学,原则上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重修课程的教学与考核在第14周前完成,重修课程不设补考。 (二)应重修而未修课程的学生,应插班重修,完成该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 (三)插班重修己修过的课程,经任课教师同意,允许学生因上课时间冲突而缺勤,但必须按要求向任课教师提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并随同重修所在班级学生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条 每门课程在学习年限内的重修次数不限,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第三十一条 补考和重修按规定分别收取补考和重修费。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学(转专业)申请: (一)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主修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外校或本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 (三)休学后原所修专业已不再招生; (四)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三条 需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转出、转入学院同意(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转入其他院校的学生,也应先提出转学申请,所在学院核准,经本校和转入院校同意后,报两校所在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二个月内办理,并在下学年开学前办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属于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者; (三)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四)申请由文史类专业转入理工类专业者; (五)申请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六)高考录取低分专业转为高分专业者。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参军; (三)其他特殊原因及困难需要暂时中断学业。 第三十六条 需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休学申请,同意后经教务处核准,同时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 休学期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前可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已批准休学者,学校不安排住宿,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医药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一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原因休学的学生还应附上由指定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学年未招生,则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缺课不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且具备复学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在原班级复学。 第四十二条 因参军而休学的学生按市教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一学期经补考后的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0分者,学校给予其学业警告。 学生在受到学业警告后,应及时安排好不及格课程的重读,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跟读原班级的部分课程。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不及格课程(含少修课程)学分累计达20分,学校劝其退学。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一)除参军外,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五年); (二)休学期满但不符合复学条件: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或复学手续,以及累计休学时间超过规定;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五)经指定医疗单位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疾病; (六)因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 (七)因故经批准保留学籍一年,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应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通过学生处和教务处的审批。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自被确认退学之日起即取消其学籍,一般不予复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办妥所有退学及相关手续后两周内离校,所有关系同时迁离学校。 (二)学校向退学学生开具退学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因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之原因而退学及被勒令退学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自费出国学生的退学手续另见有关规定。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对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优秀或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学生,学校给予多种形式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有关材料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六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受奖励与处分的具体办法详见有关条例。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且取得毕业要求的总学分数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进入第六学期(毕业环节教学)学习之前,其不及格课程(含少修课程)学分少于10分(不含10分),可列入毕业生管理范围,并进入毕业教学环节;达到或超过10学分,则不能进入毕业教学环节,应作延长学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延长学业以一年为期,延长学业学生的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安排。 第五十六条 基本学制(三年)毕业时未修满规定学分,但已取得规定学分的95%(含95%)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可按规定申请重修或补修,考核及格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重修或补修必须在最长学习年限(五年)内进行。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及成绩证明: (一) 因故退学的学生,其在校就读期间己取得50学分以上; 第五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2002级全日制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