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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考试流程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1-05-16 11:21:47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1.教务处教研科根据教学计划列出本学期考试课程的清单,下发至各学院、部、中心。 2.学院、部、中心组织教师命题。教师应在规定日期内完成A、B两套试卷,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选择一份为正卷,另一份作为备用或补考卷。 3.学院、部、中心教学管理干部将正卷汇总送教务处教务科审核登记后,送到印刷部门印刷,并及时取回妥善保管。 4.教务科负责统一安排学校所有考试课程的考试日程、教室。并将考试安排表下发至各学院。5.各学院、部、中心负责落实安排监考人员,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到各学院、部、中心教学管理干部处领取试卷。在考试结束后将清点无误的试卷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交教学管理干部验收。 6.考试课程所在学院、部、中心负责考试作弊、违纪的认定,并在考试当日向教各处和学生所在学院提交考试作弊、违纪认定书,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提出处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生处负责处理。 7.各学院、部、中心组织教师阅卷,教师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课程考试成绩(一式三份)交开课学院(一份)和教务科(二份及软盘)。教务科将其中一份交专业学院。 8.各学院应在全部考试结束后5天内向教务处教务科上报所有考试课程的成绩登记表和汇总后的软盘一张。 9.所有课程的试卷由学院、部、中心统一保管,保存期为3年,过期试卷由教务处不定期统一组织处理。 10.学生的考试成绩由各学院负责在适当地点向学生公布并接待学生查询。 11.教务科根据各学院上报的考试成绩及时统计需参加补考和重修重考学生的名单及课程。补考由教务科统一安排日程和教室。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并落实监考人员。重修重考由学院负责学生的报名,教务科根据学生人数安排重修形式(上课或辅导答疑等),学院负责安排教师。 12.非考试课程的考核由学院、部、中心自行组织,一般应在第18周(含18周)完成考核,成绩汇总后于第19周交教务科,其它要求同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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