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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16 10:58:11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发我校广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上海高校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实施办法》,特设立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专项,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专项坚持以“鼓励创新、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开展,并采用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立项。 第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专项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工作组,并由实验实训管理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专项的立项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选题科学合理,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其内容可包括各类科技创新、实验设备和管理的创新、实验方法和手段的创新、社会活动和社会热点等思想和方法的创新。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执行时间为1-3年。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部)应设立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科技创新项目的指导、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活动场所。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面向全日制本科学生,重点鼓励低年级学生。 第八条 申请者应具备较强的创新思想和独立思考(动手)能力,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较浓厚的兴趣。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应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申请者自行确定,但指导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条 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不可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项目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并且有明确的分工。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审批程序: 1、申请者应统一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申请书》。 2、指导老师对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评价。 3、由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学院(中心、部)根据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4、实验实训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各学院(中心、部)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批准立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专项所需经费由市教委下拨的专项经费及学校按同比例予以配套的经费组成。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一经批准,经费支出报销由实验实训管理处按项目形式(经费本)进行审核管理。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挪用,但指导教师对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管的义务。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费;科研差旅费;资料费;资料打印费;专利鉴定、登记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等的购置费。 3、小型实验仪器、设备、工具等的购置费。 4、购置的设备,其资产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立项批准后,应按项目研究需要,合理使用经费,每笔经费的使用需经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共同签字,经实验实训管理处审核登记后,按学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报销。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周期内,学院(中心、部)需每年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报实验实训管理处,实验实训管理处将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学院(中心、部)应组织学生进行交流。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结题报告》并撰写小论文。 第十八条 各学院(中心、部)负责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中予以评价。 第十九条 对已完成的项目由实验实训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验收,对优秀的创新成果予以展示和奖励。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参与学生将获得相应创新学分;指导教师可获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组成员或指导教师或执行周期的,需以书面(填写变更表)形式提出申请,并报实验实训管理处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实验实训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二OO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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