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16 10:55:23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系证明本校学生身份用,由学校统一制发。自2007级起,学生证由学生证正卡和副卡组成,正卡与校园卡合一,副卡用于注册及粘贴火车票减价优待凭证。

第二条  新生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由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电子注册,同时发放校徽。

第三条  学生每学年须按时缴纳学费,凭学费收据到所在学院(直属系)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  学生应携带学生证和佩带校徽,并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和转借他人。

第五条  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或文字及照片清晰的学生证参加校内考试。

第六条  学生进校或校内有关场所应出示学生证或佩带校徽,校徽应佩带于胸前左上方。

第七条  如学生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教务处和校网络中心。补发上述证件须写书面申请,说明遗失原因,学生证正卡由校网络中心补发,副卡由教务处补发,并到学院(直属系)加盖注册章。校徽遗失不补。

第八条  凡将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学生退学、毕业、结业或肄业时,须将学生证正卡和副卡缴回,校徽留作纪念。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级开始实施。2006级及以前各级学生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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