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届学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为其编制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作更改。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费交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申请注册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不注册学生不能取得该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
第二节 学制
第十一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专升本学制为二年;专科学制为二年或者三年。
第十二条 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延长二年(参军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按学分制教学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学分,学生必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并以此为毕业的主要依据。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制。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 – 100分为A(优),80 – 89分为B(良),70 – 79分为C(中),60 – 69分为D(及格),60分以下为E(不及格)。
第十六条 各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可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小测验、实验报告、大作业等)和期末考核成绩按一定的比例组成。课程考核的形式可以有开卷、闭卷;口试、笔试、操作、大作业、答辩等多种方式。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不能免修,由于身体特殊条件不能修体育课的,经校卫生部门确诊,由体育部根据学生的情况组织适当的课外锻炼,以此评定学生的体育课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缺课学时(含做实验)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的l/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须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学院(系)请假,同时附医院证明,学院(系)同意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作学期考试成绩处理。缓考缺考或缓考不及格者,则不再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无故缺考,课程成绩作“0”分处理,成绩单上注明“缺考”字样。
第二十二条 考试作弊(违纪)者,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注明“作弊”(“违纪”)字样。并按《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应在下学期开学报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查阅考分的书面申请。经学院(系)同意后,指定专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核实后成绩有更改的,按规定程序修改学生成绩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已注册的学生参加课程学习并经考核获得的学期总评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学分绩点的方式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它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辅修专业、提前毕业、申请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百分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59
成绩绩点 4 3 2 1 0
学期学分绩点=该学期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该学期学分绩点/∑该学期课程学分
累计学分绩点=累计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累计学分绩点 =∑累计学分绩点/∑累计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请假两天(含两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报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备案;一周以内由学院(系)总支副书记审批,报学院(系)办公室备案;一周以上由学院(系)总支副书记、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经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
第四节 选课和免修
第二十九条 按学分制教学管理的要求,学生实行选课学习。
(一)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指定选修课与任意选修课三类。
(二)学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进度和要求修读各门课程,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取得本专业要求的所有学分。
(三)学生在每学期选课前必须详细参阅与本专业相关的培养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学习能力慎重选课。选课时,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四)凡选定的课程,学生应完成该课程所要求的各个教学环节。
(五)一学期修习的课程学分数不得低于培养计划规定的本学期各类学分数的70%,不得高于规定的130%。
第三十条 凡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五年内有效)且其所学课程与培养计划中设置课程的课程大纲要求一致,采用教材基本相同,教学时数相当,经该课程授课学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同时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以结业证书上成绩记录。
第三十一条 已通过上海市人事局或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考核而取得某种等级证书的学生,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二条 需免修某课程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单,同时交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学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学生免修申请获准后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向学生发放准予免修通知单。在获得准予免修前,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无故缺课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途径已掌握,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一) 申请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免修考试申请表,并交验有关该课程的自学笔记及作业,经学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二) 免修考试在教务处批准后三周内进行。
(三) 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免修,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成绩。
(四) 在免修申请批准前,学生应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五)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考试: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形势政策课、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五节 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经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及格,成绩记为60分或及格,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五条 体育课、单独开设的实习、实训课及毕业实践(论文)不及格者,不得补考。
第三十六条 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一般应补修培养计划规定的原课程。
第三十七条 重修以单独组班、插班或个别辅导等形式进行。单独组班或个别辅导重修的教学与考核一般在每学期的第十五周前完成。插班重修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允许因上课时间冲突而缺勤,但必须按要求向任课教师提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并随同重修所在班级学生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六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转学(转专业)申请:
(一) 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
(三) 休学后复学,学生原录取专业已不再招生;
(四) 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五) 应予退学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申请转入其他院校,学生先提出转学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经本校和转入院校同意,报两校所在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学申请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申请办理,下学年开学前办妥。
(二) 转专业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系)和转入学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一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前提下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学生均须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六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学年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缺课不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且具备复学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在原班级复学。
第八节 学业警告、退学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四十八条 一学期经补考后的不及格课程(含少修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10学分者,学校给予其学业警告。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不及格课程(含少修课程)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但小于30学分(四年制本科为40学分),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同意,可跟班学习。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生在校期间其不及格课程(含少修课程)学分累计达30学分(四年制本科为40学分)以上(含该学分)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妥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办理。
第五十四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办理退学手续,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五十六条 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办理;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该学年结束的最后一个月办理。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进入最后一学期(毕业实践(论文)教学环节)时,其已取得的学分数达到该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数的85%以上(含85%),可列入毕业生管理范围,并进入毕业实践(论文)教学环节(具体比例由各学院(系)根据专业性质和实际情况确定);其已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该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数规定比例的,则不能进入毕业实践(论文)教学环节,作延长学习期限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重修,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修满学分但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留校察看期满、并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可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单位对其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并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向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凡取得本科生毕业资格,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校有关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章 申 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册本科、专升本、专科学生。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以前制定的《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