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11-05-16 10:53:33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工作的科学管理,全面推进以德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以及创新与实践能力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采用百分制积分法,德育占12%,智育占70%,体育占5%,美育占5%,创新与实践能力占8%。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学生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评选、毕业生就业推荐的依据。

第二章 德育素质

第四条 德育素质评分设定为100分,其中政治思想方面20分、道德品质方面20分、遵纪守法方面20分、集体观念方面20分、学习态度方面10分、德育课成绩10分。

第五条 政治思想的基本要求为: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于祖国尊严和荣誉以及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有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关心时事政治,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反对和拒绝邪教,树立远大理想和信念。

第六条 道德品质的基本要求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做到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乐于助人、爱护公物;具有网络道德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 遵纪守法的基本要求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纪规范自己的言行;是非观念明确,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生活秩序;在外单位实习、实训、毕业设计期间能遵守外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八条 集体观念的基本要求为: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集体服务,自觉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较强的相容性。

第九条 学习态度的基本要求为:学习目的明确,确立为实现个人理想与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相统一的理想观,激发学习动力;志存高远,胸怀宽广,有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确立“勤奋、求实、自强、创新”的学风,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有克服困难的毅力,知难而进,刻苦钻研,认真参加生产实习和实训,在学习过程中,不抄袭作业,考试不作弊。

第十条 学生在成才实践过程中,按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要求而努力的,相应指标分别可得12分;表现突出的,相应指标分别可得12-20分;表现较差的,相应指标应低于12分。学生在成才实践过程中,按第九条的要求而努力的,相应指标可得6分;表现突出的,相应指标可得6-10分;表现较差的,相应指标应低于6分。

第十一条 德育课程包括《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法律基础》和《形势与政策》等。平均成绩90分以上的,可得9-10分;平均成绩76-89分的,可得7-8分;平均成绩60-75分的,可得5-6分;平均成绩60分以下的,应低于5分。

第十二条 在符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人表现,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加分: (一)无偿献血的,加10分,义务捐献骨髓的,加20分; (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好人好事等),受到学院表彰的,可加5分,受到学校表彰的,可加10分,受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可加20分; (三)自觉遵守校园秩序,爱护学校公共财物,为绿化、美化校园环境积极作贡献的,可加5-10分; (四)由于表现突出,在本学年内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可按国家、市、学校、院级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 (五)在本年度被评为校级或校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的,该集体(如班级或寝室)成员,视其贡献大小,可加5-10分; (六)其他情况下,由于表现突出需要加分的,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可以酌情加分。因同一事件或相同原因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取最高等级加分,其他情况按累计递增法进行加分。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酌情扣分: (一)体检合格拒绝献血的,扣10分; (二)无故没有按时报到注册的,扣5分,无故旷课的,每一学时扣3分,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抄袭作业或不交作业的,每一次扣2分,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扣5-20分; (四)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次扣3分,无故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2分; (五)卫生值日无故缺勤的,每次扣2分,所在集体文明卫生被评为差的,每人每次扣1分,主要责任者扣5分; (六)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正常上课或考试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2-10分; (七)违反教室、阅览室、实验实训室、学生活动场所以及食堂、学生公寓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10分; (八)校园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破坏绿化、破坏公物、在公共场所吸烟、说脏话粗话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5-20分; (九)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尊敬师长,不接受批评教育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10分; (十)学生干部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5分; (十一)本学年受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的,有一次扣3分,受警告处分的,扣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5分,受记过处分的,扣2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扣30分; (十二)违反其他校纪校规或社会公德的,视情节轻重,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可以酌情扣分。凡因违纪扣分又因同一事件受处分而扣分的,取最高等级扣分,其他情况按累计递增法进行扣分。

第三章 智育素质

第十四条 智育素质评分设定为100分,由考试课成绩、考查课成绩、选修课成绩、技能实训和毕业论文成绩等组成。

第十五条 智育素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成绩=∑(j科成绩×j科学分)/∑j科学分

第十六条 五级记分制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按下列标准折算:A(优)95分,B(良)85分,C(中)75分,D(及格)65分,E+55分、E-25分(不及格30分),补考及格60分。二级记分制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按下列标准折算:及格80分、不及格30分,补考及格60分。

第十七条 在学完规定的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计算平均成绩。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获得规定的学分,学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指德育课成绩不计在其列,体育课成绩另行计算。

第四章 体育素质

第十九条 体育素质评分设定为100分,由体育课考试成绩和课外体育锻炼考核分数组成。其中,体育课考试成绩占80%,课外体育锻炼情况占20%;无体育课的,课外体育锻炼考核占100%。

第二十条 体育课成绩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体育考核成绩为A(优)的,可得80分;体育考核成绩为B(良)的,可得70分;体育考核成绩为C(中)的,可得60分;体育考核成绩为D(及格)的,可得50分;体育考核成绩为E(不及格)的,得分应低于20分。

第二十一条 课外体育锻炼考核分数,按学生参加课余体育活动以及参加冬锻或早锻炼出勤表现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酌情加分: (一)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在群众性体育运动中起骨干作用的,可加5分; (二)参加体育社团,坚持训练的,可加5分,参加校级各类体育竞赛获得名次的,可加5-10分,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获得名次的,可加10到20分; (三)参加学校运动会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运动会的,可加5分,在校运动会上获得名次的,可加5-15分,代表学校参加校外运动会并获得名次的,根据运动会级别和所取得的成绩,可加10-30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应当酌情扣分: (一)比赛中违反竞赛纪律的,扣5-10分; (二)无故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的,扣5分; (三)经常请病假的,扣5-10分。

第五章 美育素质

第二十四条 美育素质评分设定为100分,学生在成才实践过程中,能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培养积极健康的审美情趣,学会发现美、欣赏美、创造美,提高审美能力的,可得60分,表现突出的,可得60-80分;表现较差的应低于60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书法、绘画、摄影等兴趣小组,或者舞蹈队、乐队、歌咏队、健美操训练队等文艺社团,并坚持排练的,可得20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酌情加分: (一)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在群众性文艺活动中起骨干作用的,可加5分; (二)参加校级各类文艺表演、艺术项目比赛获得名次的,可加5-10分; (三)代表学校参加社区文艺表演、艺术项目比赛获得名次的,可加10到20分,参加市级比赛获得名次的,可加20到30分,参加全国比赛获得名次的,可加30到40分; (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摄影、美术、书法等艺术作品的,可加10-20分。

第六章 创新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七条 创新和实践能力评分设定为100分,其中学习创新能力方面20分、科研实践能力方面20分、社会活动能力方面20分、人际交往能力方面20分、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20分。

第二十八条 学习创新能力的基本要求为:有较强的求知欲望,对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有浓厚的兴趣;有一定的学习余力、学习动力和学习创造力,能够在学好规定课程的前提下,自学其他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完善、优化自身的知识结构。学生在成才实践过程中,按前款要求而努力的,可得12分;表现突出的,可得12-20分;表现较差的,相应指标应低于12分。经过自学,通过市民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可加10分;通过国家四级英语或相当于四级英语水平的其他外语等级考试的,可加10分;通过国家六级英语或相当于六级英语水平的其他外语等级考试的,可得20分;在校内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可加10分,第二作者可加5分;以学校的名义在校外一般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可加20分,第二作者可加10分;以学校的名义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可加30分,第二作者可加15分;通过国家承认的其他技术、技能证书和各类资格证书的,视其难易程度,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可酌情加分。

第二十九条 科研实践能力的基本要求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践、实习活动,并按要求完成教学和实训任务;参加大学生科技社团活动,参与学校的小发明、小制作、小创造活动。学生在成才实践过程中,按前款要求而努力的,可得12分;表现突出的,可得12-20分;表现较差的,相应指标应低于12分。获得校级科研竞赛和小发明、小制作、小创造成果奖的,可加10分;获得市级奖项的,可加20-30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可加40-50分;获得校外其他科研项目奖项的,视其难易程度,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可酌情加分。

第三十条 社会活动能力的基本要求为:参加勤工助学、社会调查、社会考察、志愿服务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拓宽视野,增长社会经验,了解国情、民情,增强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感。在一学年内,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达到60学时的,可得5分;达到70学时的,可得10分;达到80学时的,可得15分;达到90学时以上的,可得20分,不到60学时的,应低于5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应利用课余时间或双休日、暑寒假进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时数申报要有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勤工助学活动作为社会实践活动内容(勤工助学活动一天作8个学时计算)。凡在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根据职务、工作绩效,统一按下列标准加分:校级学生干部可加5-15分、院级干部可加3~10分、班级学生干部可加2-8分;课代表、小组长、寝室长可加1-5分;一人兼任数项职务的,只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工作态度差未完成工作的,不得加分。校级学生干部、社团负责人等的工作绩效由校团委鉴定;学生社区自律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绩效由学生处、保卫处、社区管理中心组织鉴定;校报、广播台等的编辑、记者、播音员的工作绩效由党委宣传部或团委鉴定;院级学生干部、社团负责人等的工作绩效由各学院鉴定;班级学生干部的工作绩效由各学院和辅导员鉴定。

第三十一条 人际交往能力的基本要求为:以平等、坦诚、谦和、宽厚的态度待人,关心、尊重、理解他人,识大体,顾大局,淡名利,广交朋友,保持良好的心态,善于调整自己的情绪,不孤傲、不嫉妒、不自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挫折,及时分析受挫原因,总结受挫教训,经得起顺境、逆境、困境对自己的考验,将压力转化为动力,在战胜挫折的过程中健康成长。学生在成才实践过程中,按前款要求而努力的,可得12分;表现突出的,可得12-20分;表现较差的,相应指标应低于12分。

第三十二条 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基本要求为:发言或演讲观点正确,思路清楚,语言流畅,具有鼓动力和感召力;能够准确地以书面的形式表达思想、见解、情感,观点正确,层次分明,用词得当,文笔流畅。学生在成才实践过程中,按前款要求而努力的,可得12分;表现突出的,可得12-20分;表现较差的,相应指标应低于12分。参加学校或学院演讲、征文和辩论比赛获奖的,每项可加3-5分;在校报、校刊上发表文学作品或新闻信息的,每篇可加2-5分;在省市级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的,可加10-20分;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文章的,可加20-30分。

第七章 综合测评的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开始,第五周完成。通过学生自我测评、班组测评、辅导员测评、学院审核等程序确定学生的综合素质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转化为百分制: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德育素质分×12%+智育素质分×70%+体育素质分×5%+美育素质分×5%+创新与实践能力分×8%。 以上各项素质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自我测评的权重为10%,具体要求为:学生围绕一学年来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实践进行个人小结,并根据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测评,肯定成绩,找出薄弱环节,明确进步方向。

第三十六条 班组测评的权重为20%,具体要求为:在政治辅导员的指导下,班组长主持班组测评;学生在班组内交流汇报学期小结,同学互相评议,在此基础上,由班组长对同学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并作出书面评语。

第三十七条 辅导员测评的权重为70%,具体要求为在学生自我测评、班组测评的基础上,由政治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测评,确定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作出书面评语。

第三十八条 学生自我测评、班组测评、辅导员测评完成后,由辅导员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格的权重系数计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三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由学院负责审核,对违反本条例和不符合实际的测评,学院有权进行适当调整,或者退回给辅导员重新进行测评。学生工作部(处)应当对测评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测评成绩或评语作适当调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四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归入学生档案。在校期间,学生综合测评材料由辅导员负责保管,学生毕业离校前,归口到学生工作部(处)验收,由学生工作部(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册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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