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05-16 10:51:02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为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学金的种类、等级、金额及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种。

1、综合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获奖者占学生人数的0.3%;

(2)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800元,获奖者占学生人数的3%;

(3)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200元,获奖者占学生人数的6%;

(4)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获奖者占学生人数的12%。

2、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奖、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奖、体育成绩优秀奖、学习成绩优秀奖、创新实践奖。

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元,获奖者占学生人数的18%。

二、奖学金的评奖标准

1、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照比例择优评定,具体标准参照下表:

 
 
 
 
    

 
 总分
 德育分
 智育分
 体育分
 美育分
 创新与实践能力分
 加分
 扣分
  备  注
 
满  分
 100
 12
 70
 5
 5
 8
 不限
 不限
 
 
最低分
 特等
 95
 11.4
 63.0
 4.5
 4.8
 7.6
 30
 0
 获得市级奖项
 
一等
 90
 10.8
 59.5
 4.4
 4.5
 7.2
 20
 5
 获得校级奖项
 
二等
 85
 10.2
 57.4
 4.3
 4.3
 6.8
 10
 10
 
 
三等
 80
 9.6
 52.5
 4.0
 4.0
 6.4
 5
 20
 
 

2、单项奖学金

(1)德育测评分数须达到85分以上;

(2)智育、体育、美育以及创新与实践能力成绩须分别达到70分以上;

(3)某单项成绩须达到90分以上。

三、奖学金的评奖资格

1、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册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评奖。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奖学金资格:

(1)当学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2)考试有作弊现象或违反考场纪律的;

(3)考试、考查课程有不及格现象的;

(4)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规定学分的;

(5)一学年旷课累计达12课时,请病、事假累计达一学年1/5学时的。

3、任何一项分数在各等奖学金规定的最低分以下的,取消该等奖学金的评奖资格。

4、评定各类奖学金必须坚持标准,由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择优评选,宁缺勿滥。

四、评奖时间和方法

1、每学年评奖一次,评奖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3-5周;第7周发放,毕业班评奖时间为毕业实习最后三周内完成,毕业前发放。

2、名额分配以学院为单位,根据学生数按比例分配奖学金获奖名额;评奖以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若干个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

3、各班级的奖学金评定工作由辅导员负责。评奖时,由辅导员会同班团干部对每一位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按标准和比例评定出各类奖学金的获得者,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批,特等奖学金获得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4、各学院对初步确定的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学生处在审批获奖者的过程中,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奖名单。

5、在公示过程中,对师生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进行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评奖资格。

五、附 则

1、对奖学金获得者,学生处发文全校通报,并授予“奖学金证书”,毕业时填写奖学金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由社会捐助的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不适用本细则,其评奖要求和标准一般应根据捐助者的要求另行制定。

3、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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