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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16 10:50:39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为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帮助学习勤奋、思想素质好、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及比例 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设甲等、乙等和丙等奖学金三种: 1、甲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获奖者占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10%; 2、乙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获奖者占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20%; 3、丙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元,获奖者占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30%。 本办法所指经济困难学生,是经济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上海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90元)的学生。 二、奖学金的评奖条件与标准 获奖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品行良好,学习刻苦认真,并具备以下条件: 1、甲等奖学金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人子女等享受政府特困补贴,或者家庭人均收入为195元/月以下,其综合素质测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学科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的。 2、乙等奖学金 (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人子女等享受政府特困补贴,或者家庭人均收入为195元/月以下,其综合素质测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学科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的; (2)家庭人均收入在195-290元/月之间,其综合素质测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学科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的。 3、丙等奖学金 (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人子女等享受政府特困补贴,或者家庭人均收入为195元/月以下,其综合素质测评分数达到75分以上,学科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的; (2)家庭人均收入在195-290元/月之间,其综合素质测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学科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的。 三、奖学金的评奖资格 1、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册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报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 (1)当学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2)考试有作弊现象或违反考场纪律的; (3)考试、考查课程有不及格现象的; (4)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规定学分的; (5)一学年旷课累计达12课时,请病、事假累计达一学年1/5学时的; (6)平时生活挥霍浪费的。 四、奖学金的评奖办法 1、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与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同时进行。 2、以学院为单位,由各学院主管领导对学生本人填写的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申报表进行初审,经公示后上报学生处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学生处统一发放。 3、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