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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1-05-16 10:49:40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协调,使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了解民情,树立自立自强、热爱劳动的意识,根据《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有利于学生成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并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更好地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 为保证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划拨专门经费,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社会公德的各类活动,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 学生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各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七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生处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张贴广告,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者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校外用人单位招聘本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收。 第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政治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同意后,到学生处报名,并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 第九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 第十一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在学习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一般每周不超过20小时。 第十二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勤工助学组织工作成绩显著的学院、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经费和报酬 第十五条 用于支付学校内部勤工助学的经费,列入学生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年初负责提出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预算方案,年底做好决算报告。勤工助学活动的经费支出在学生中公布,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各单位或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须书面向学生处提出,由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安排学生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支付按“能力培养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原则实施。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每小时最低不少于3元。学校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津贴,由校内用工单位或部门负责制表,学生处负责审批,财务处负责发放给学生。校内用工单位或部门发放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必须统一使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发放表》。 第二十条 校内营业性或经费承包部门需要勤工助学学生,由学生处与用人方协商,共同承担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校内用工单位或部门需要临时性勤工助学的,须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用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结算,发放学生勤工助学津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