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11-05-16 10:48:56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进行。处理结论应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辨、申诉和保留意见。学生本人对定案事实提出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给予评议。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第七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校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责令赔偿损失等。在校就读期间累计受到三次通报批评的,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宣布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进步显著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在决定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的时候,应当根据违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经主管校领导核准后,也可比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违纪以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二)违纪以后隐瞒错误事实,拒不接受教育、承认错误的。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违纪以后自动接受学校处理,如实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并愿意承担责任的; (二)违纪学生有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查实其他违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具有前款第一项情况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具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除给予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处分的以外,应当按照本条例对违纪行为分别处理,在数项处分中最高等级处分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处分等级。

第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奖学金和学费减免,不得被授予各类先进称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解除留校察看后六个月内不得申请奖学金和学费减免,也不得被授予各类先进称号。

第三章 违反校纪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五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的,或者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煽动罢课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参与罢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成立非法组织,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参加邪教组织,组织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内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结社,组织同乡会或者出版、散发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处罚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者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无故旷课的,根据旷课时数,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或连续旷课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或连续旷课3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或者连续旷课5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或者连续旷课7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或者连续旷课9天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旷课1天,按6学时计算。迟到或者早退15分钟以上的,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九条 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考试违纪的,按学校《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他人论文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侮辱他人人格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或者学习、实验、实训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扣留、隐匿、拆阅、毁弃、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款单或者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以作案者同论。

第二十六条 偷窃试卷的,或者偷窃、伪造文件、公章、档案等,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破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分别予以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破坏公私财物或者情节恶劣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学校图书、杂志、电子阅览光盘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破坏校园绿化,或者在墙壁、课桌椅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刻、乱涂、乱画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常违章乱张贴,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者策划、挑起群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后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者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打麻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围观赌博或者知情不报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酗酒闹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酗酒闹事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致伤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恃强凌弱、蓄意报复他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乱扔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未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无视作息制度,在教室、阅览室、宿舍内高声喧闹,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情节恶劣,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生活作风越轨,道德败坏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有调戏、侮辱妇女或骚扰滋事等流氓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男女同学发生不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三)在异性宿舍内过夜或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男女混居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者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违纪,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或者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使用黑客软件和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公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危害系统安全的,或者故意利用计算机网络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外事纪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损失外,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违章用电屡教不改或者违章用电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或者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违章乱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点蜡烛或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者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实验实训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或者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下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常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吸烟,或者经常讲粗话脏话,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三)衣冠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不听劝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四)校园内私自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听从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侮辱,漫骂教师和管理者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殴打教师和管理者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阻碍学校调查违纪事件,故意提供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或者打击报复检举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章 处理学生违纪事件的分工、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 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按下列情况归口管理: (一)有关治安、消防、交通方面违纪事件的处理由保卫处负责; (二)涉及学籍管理方面违纪事件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 (三)有关涉外方面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外事办公室负责; (四)除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学生违纪事件,均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纪的处理材料统一汇总到学生处归档。根据管理权限,需经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的,由学生处统一上报。

第四十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按下列情况划分: (一)给予学生通报批评处理的,由政治辅导员、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决定,经学生所在学院公布后,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学院审核决定,报主管部门和学生处备案。 (三)给予学生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由主管部门征求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后提出建议,通过学生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给予学生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由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学院意见后提出建议,通过学生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报上海市教委备案,因政治原因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报请上海市教育党委审批。

第四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程序,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并由政治辅导员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二)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时,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三)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主管部门共同调查,案情查清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两周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学院未按规定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或处理不当时,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学院重新审议,或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有关学院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六)违纪事件涉及几个学院的学生时,由学校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八)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决定后,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发文公布。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字。被处分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该处分的效力,由政治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

第四十三条 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被处分人不服处分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予以复议,并通过学生处,将复议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或者校长办公会审批。复议结果由主管部门通知申诉人,复议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 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予以办理。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者学院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括本级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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