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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1-05-16 10:48:36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建“文明、整洁、安全、便利、舒适”的学生生活社区,提高校园文明程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综合管理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生组成的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协助公寓管理办公室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由学校负责管理的学生公寓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入 住 第五条 被批准入住的学生必须填写住宿登记表,缴纳住宿费,按指定的寝室、床位入住,并服从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的调配。 第六条 每位入住学生配备房门和橱柜钥匙各一套,办理住宿手续并交纳押金后到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领取。钥匙必须妥善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不得私配钥匙,遗失应予赔偿。 第七条 学生住宿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学生公寓内应倡导文明,各寝室应做到: (一)文明礼貌、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和帮助; (二)对照文明寝室标准,互相督促,人人积极参加争创文明寝室的活动; (三)寝室长负责管理本寝室事务,营造寝室文明氛围。 第九条 学生公寓内必须保持整洁,符合下列要求: (一)寝室长负责排出每天值日表,值日生负责寝室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卫生打扫,每周寝室长安排一次大扫除; (二)严禁向窗外、楼道泼水和丢杂物,不得将杂物抛进盥洗室水槽内; (三)不得将饭菜带入寝室,不得在寝室内用餐; (四)保持寝室内及楼道地面清洁、无垃圾、痰迹,保持寝室内墙壁无鞋印、球印和蛛网等; (五)床上用品、书籍和其它生活用品须摆放整齐。 第十条 学生公寓内必须保持安静,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寓内不准大声喧闹,不得高声播放音响等; (二)禁止在公寓楼道内溜冰或者进行各类球类活动; (三)二十三点后,不得在公寓内进行各种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必须爱护公物,符合下列要求: (一)爱护公共财物,公寓配置的各种物件及公共设施必须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搬迁、毁坏,发生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如属人为损坏,必须按价赔偿或支付修理费,故意损坏公物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严禁踢门、撬锁,寝室门锁不得擅自更换; (三)节约用水,用电,超出额度部分必须缴纳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必须确保安全,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入学生公寓,应主动出示住宿证; (二)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与就寝,超过二十三点返回公寓,必须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入内; (三)外来探访人员必须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填写《学生会客单》方可进入公寓,并在规定的寝室会客,外来人员不得在寝室留宿; (四)携带贵重物品必须到公寓管理办公室登记,取得证明后方可出入公寓; (五)学生不得翻越公寓围墙,一经发现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公寓内严禁使用煤球炉、液化气炉、火油炉、酒精炉,严禁点蜡烛、燃烧物品; (七)公寓内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水壶、电热杯、热得快、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施,不准私拉电源、私接灯头和床头灯; (八)住宿学生积极做好防盗工作,如发生案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九)公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没收,酿成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 (十)公寓内禁止吸烟,严禁酗酒; (十一)公寓内禁止饲养各种宠物; (十二)学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寝室; (十三)公寓内不准随意张贴广告,寝室内不张贴不健康或格调低下的画报,公寓信息栏内张贴海报等必须经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 (十四)不得在公寓楼内聚众闹事,不听劝告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每学期评选一次文明寝室、优秀寝室长。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文明寝室: (一)寝室清洁卫生,做到洁、齐、美,卫生总评达到优良; (二)同学团结友爱,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互相关心,相互帮助,没有不团结现象; (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无违纪现象; (四)节电节水,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五)寝室同学学风优良,学期内没有考试不及格现象,每位同学均获得规定学分。 第十五条 文明寝室的检查评比,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每日对寝室进行卫生检查,检查评分当日公布; (二)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寝室卫生大检查,综合日常卫生分,评出寝室检查月平均分; (三)不定期对寝室进行安全检查,查看有无违章现象; (四)综合上述各项检查评出文明寝室,并召开表彰会。 第十六条 优秀寝室长的标准和评选办法参照文明寝室的标准和评选办法。 第十七条 在公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退宿处理: (一)在寝室内打麻将或者进行赌博的; (二)酗酒滋事的; (三)留宿异性的; (四)经商的; (五)观看、传播反动、淫秽资料的; (六)盗窃、抢夺公私财物或者敲诈勒索钱物的; (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者攻击侮辱他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害他人人格的; (八)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其它行为的; (十)一学期内,违反公寓纪律,受到通报批评达三次的。 第十八条 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除按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学校还将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违反公寓纪律,由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老师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的或违反公寓纪律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构成纪律处分的,由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向学生所在学院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聘请学生公寓纪律监督员对住宿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住宿学生应主动配合监督员执法并自觉接受管理。 第五章 退 宿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退宿时,由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对寝室设施完好程度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并经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所交纳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