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考场规则
发布日期:2011-05-16 10:47:24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条 学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并以旷考处理。开考后三十分钟才能离开考场。

第二条 学生必须凭证件(考试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在考试时将证件放置于桌面上备查,不带证件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必须自备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过程中不得互借用具(包括计算器)。计算器不得带有文字储存、外文字典功能。

第四条 开卷考试除必要的文具用品外,可以携带教师指定的有关书籍和资料(复印件除外)。

第五条 答卷前,应先在试卷规定位置处写好考生姓名、学号、班级。答卷时不得使用铅笔(除作图、填写专用答题纸外),不得使用涂改液,严禁用红笔答题。否则试卷作废。

第六条 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望、打手势、做暗号,不准使用自带草稿纸,不准夹带纸条、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示意对答案,必须关闭手机、BP机。

第七条 考生答题若遇试题不清需询问时,应先举手示意,待监考入员走近后轻声提问,但对试题内容监考人员一概不予回答。

第八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拖延时间,交卷时间到,考生须在原位静候监考人员收卷后,方能离场。拒不交卷或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者,除考试成绩作零分外,学校根据情况作必要处理。

第九条 考生提前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大声谈论。

第十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保持考场安静。若有违反者,监考人员有权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根据情节学校作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考场除监考、巡考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二条 凡作弊、违纪学生不服监考人员的处理,可以向教务处直接申诉,但不得在考场与监考人员争执,影响其他考生考试。 


 200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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