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制作”活动条例(暂 行)
发布日期:2011-05-16 10:46:46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继续在学生中间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制作”活动。为使活动开展得更有序、持久、深入和富有成效,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小发明、小创造、小制作”活动由教务处协调管理。

  二、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受理后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教学工作委员会授权部门审核批准立项。

  三、立项批准后,学院全程监控活动开展过程。指导教师承担具体组织和指导学生的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活动。

  四、项目申请者除提供“小发明、小创造、小制作”的实物之外,还必须提交3000字以上的制作报告。制作报告要有一定质量,如果无实物、无制作报告(或质量较差),将记录在案,从严审批下次申请。

  五、活动结束,由学院组织自查和验收。学院自查报告及验收清单送教务处。

  六、“小发明、小创造、小制作”的成果最后由学校以适当形式组织鉴定评奖。

  七、“小发明、小创造、小制作”的单项活动经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其中30%可列入指导费(需凭证报销)。

  八、学院“小发明、小创造、小制作”的申请立项一经批准,各项使用经费由教研科核实凭据报销。

  九、“小发明、小创造、小制作”的成果归学校所有。

  十、“小发明、小创造、小制作”的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学校对学院的考核范围。

  十一、项目于学年初提出申请,当年10月立项完毕。所有项目必须在次年7月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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