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广播台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
发布日期:2011-05-16 10:43:48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播舆论宣传作用,及时报道校内外重大时事新闻,讴歌校园先进典型,丰富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团委负责广播台日常管理工作,定时、定人、定岗安排每天的节目播出,对播出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并制定健康向上的节目。

第三条 校团委在负责广播台日常管理中,节目内容和质量等方面要接受校党委宣传部的监督和审核,发现问题,校团委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防止造成不良后果。

第四条 广播台设备的定期保养、维修、技术培训、防触电等方面内容由校网络中心负责实施。

第五条 广播台设备属学校舆论宣传重要阵地,未经学校有关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租借。

第六条 学校播送的信息,必须经过有关校党政领导审批同意;各学院、部、中心、党总支、党政各处室、部门、工会、妇委等部门播送的信息,必须经过部门领导签字同意。

第七条 广播台实行轮流值班制,每天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值班和广播,并经常打扫房间卫生,保持室内环境卫生和整洁。

第八条 负责广播设备维护的同学,必须每天提前到岗检查,如有问题及时通知校网络中心老师进行修理。

第九条 广播台成员要爱护设备,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搬迁、毁坏,发生自然损坏要及时保修,如属人为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并支付修理费。同时,根据情节严重与否,给予相应治安及行政处理。

第十条 广播台播放节目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一旦发生必须立即纠正。

第十一条 每天广播值班同学必须要树立防火、防盗、防触电意识,要及时关闭电源和门窗,防止发生不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 广播台钥匙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私配和转借他人使用,钥匙遗失者必须及时向校团委汇报。

第十三条 非广播台成员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广播室。

第十四条 广播台成员要团结合作,遵纪守法,不得在室内进行各种娱乐等与广播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或继续担任广播员和技术员:
1、受到刑事制裁或治安管理处罚者;
2、受到学校各类组织行政处分者;
3、学习成绩有一门不及格者;
4、普通话不标准者;
5、有其他不宜担任广播台成员的情况。

第十六条 广播台有以下活动必须向校团委报告,经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1、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活动;
2、从校外邀请的人士访谈节目;
3、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广播节目;
4、有关校内外敏感和保密的政治新闻;
5、学生自编自导的节目。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从2002年10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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