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团校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1-05-16 10:43:11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校是在校团委直接领导下,专门从事培养和教育团干部、学生干部、入团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团委的一个重要部门。
第二条 团校要办成轮训和培训团员青年,培养团的理论队伍,学习和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摇篮。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三条 团校要在学校党委直接关心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主管团委工作的校领导任名誉校长,团委书记任校长。
第五条 团校办公室地点设在校团委。
第六条 校团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团校培训学员进行分班,并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开展学习、讨论等活动。
第七条 团校日常的学习安排、档案管理、考勤考核、结业考试等均由校团委负责。

第三章 培训对象、内容、方式

第八条 团校培训对象为学校各级团干部、学生干部,入团积极分子等成员。
第九条 任课教师主要由学校党政领导、各部门领导、马列教研室教师、各级团干部等担任,并根据培训内容适当聘请团市委领导或校外专家进行授课。
第十条 教学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适当安排参观、专题讨论等活动。
第十一条 培训内容以共青团基础知识为主,同时就共青团干部的工作方式、领导方法、组织能力、管理艺术等内容进行交流和研讨。
第十二条 团校结合当前时事热点,组织专家开设专题讲座,并组织专题学习与讨论。

第四章 档案考勤与结业

第十三条 每位培训学员由校团委统一建立完整的配套档案。
第十四条 培训期间,由校团委组织部对各位学员进行统一考勤。
第十五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业:
1、未能通过团校考试;
2、两次以上无故缺席培训者;
3、两次以上未及时完成作业者;
4、培训期间有重大违纪行为者。
第十六条 未能结业的入团积极分子必须参加下一次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发展入团。
第十七条 未能结业的其他学员需参加下一次培训,受训期间建议各分团委暂停行使团干部、学生干部职责。
第十八条 各类培训学员要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合格者,由校团委对学员统一颁发结业证书,并作为担任一定团干部、学生干部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拒不参加培训者免除其团干部、学生干部职务,并予以团内处分。

第五章 学员守则

第二十条 坚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努力学习马列主义理论、专业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自觉增强团性锻炼,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切实掌握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本领。
第二十一条 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养成刻苦钻研、独立思考的学风。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团校纪律,听课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第二十三条 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并按规定时间独立地完成作业。
第二十四条 模范地遵守考场规则,端正考风。尊重教师,虚心求教,积极参加班级集体活动,关心同学,互帮互学,共同进步。
第二十五条 不断总结学习经验,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负责对本条例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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