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共青团中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与共青团上海市委有关“推优”工作的文件精神,在我校党委领导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是我校共青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育优”措施,完善“推优”机制,搞好“推优”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序衔接,是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需要;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四有”优秀人才的需要;
第三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要在校党委组织部的指导和校团委的领导下,从全校团员青年工作的大局出发,有计划的进行;具体工作由校团委统一领导和管理,以团支部为“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四条 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首先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
第六条 推荐对象:
(一)学生中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
(二)表现优秀的团员青年。
第三章 推荐的程序
第七条 在对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校团委、分团委建议提名或团支部提名。在征求辅导员、班主任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由提名的团组织介绍“推优”对象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确定“推优”对象,团支部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一式两份)报校团委和分团委备案,由分团委统一到校团委领取“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共青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
第八条 各团支部书记负责填写“意见表”(一式两份),经分团委审核后,及时上报校团委。
第九条 校团委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定期召开团委会进行审批,及时将“意见表”转给其所属党总支或党支部。
第十条 所属党总支或党支部要及时讨论校团委的“推优”对象,向校团委反馈“推优”信息,并进一步指导各团支部的“推优”工作。
第四章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 全校团组织要努力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团员青年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二条 要通过学生党章学习小组、邓小平理论研究会、团校、党校等途径,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团员修养,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的优良传统与作风的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同时,在教育中要注意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要积极安排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优秀团员青年参加各种有意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研究和宣传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和熏陶,提高思想政治修养。
第十四条 团支部对已确定的“推优”对象,要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帮助教育,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和党支部汇报,以利得到指导和支持。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要主动争取所在部门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在各党总支、党支部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推优”工作,并将“推优”工作列入发展党员规定程序。
第十六条 各分团委和团支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党育青年成长、青年跟党前进”为主题的思想教育活动,提高“推优”工作的质量。
第十七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年终时,各分团委应对“推优”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总结报告上报校团委和党总支备案。
第十八条 校团委要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开拓性地工作;各分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推优”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并将其作为团支部的日常考核和年度创优晋级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