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1-05-16 10:41:05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课外文化及学习生活,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国家及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团市委有关社团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以充实第一课堂、丰富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实践为宗旨而自发组成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学校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校团委受校党委委托,承担对本校学生社团进行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生社团同时要在争取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教务处、各学院(部)党总支等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开展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社团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本条例有关经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五条 社团会员应是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包括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发起成立社团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5名以上在校学生联合发起;
2、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3、筹备组要制定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内容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成立的必要性、主要活动内容及方式、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社团名称要冠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字样。
第七条 社团的成立申请程序:
1、由学生自发组织的学生社团应向校团委下属部门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经校团委研究审核后方可成立。
2、“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名称要冠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字样;
(2)社团的性质及活动宗旨;
(3)社团的组织机构及权限;
(4)社团主要负责人任期及职责;
(5)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6)社团主要活动方式;
(7)社团的活动经费筹措来源及经费专职管理人员;
(8)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姓名、学院、专业、学生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寝室号码等;
(9)有工作单位的指导教师应提供姓名、专业等基本情况简介;
(10)无工作单位的指导教师应提供姓名、专业、身份证复印件等基本情况简介;
(11)其他。
3、社团负责人应符合的条件:
(1)思想积极向上,品德素质良好;
(2)学习成绩良好;
(3)有热情、有精力、有专长;
(4)有较强的责任心,在规定的任期内积极认真地完成工作。
4、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有热情、有精力和有专长,能定期参与和指导社团的日常活动。无时间或无指导能力的人员一律不能作为社团指导老师,需另行改聘。
5、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由社团筹建负责人正式填写一式三份的《社团登记表》,一份报校团委,一份报保卫部(处)备案,一份社团自留。
第八条 具备学生社团条件的应当根据本规定,按下属七种类别申请社团登记:
1、理论学习类;2、社会科学类;3、学术科技类;4、文学艺术类;5、志愿服务类;6、体育健身类;7、其他。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立分社团。
第九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接受各社团申请后,应对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社团的性质、宗旨、活动方式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经费筹措来源是否合理;
(3)社团负责人及指导老师是否符合条件;
(4)其它递交材料是否属实。
第十条 审查合格的社团必须经历一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的七日内由校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共同协商评估,决定是否批准其正式成立,并发出书面通知,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发起人必须满5人才能提出申请,社团人数必须在15人以上,否则将予解散。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到校社团联合会进行登记注册,以后每学期注册一次,注册主要事项包括:名称、联系方法、负责人、指导老师、会(社)员人数、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等。
第十二条 审核未经通过或是在考察期内出现问题末获批准的学生社团,不允许以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活动或收取会员费,不听取规劝者予以一定教育和处罚。已经收取的会费由校社团联合会和社团负责人、会员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名称享有专用权,不得与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名称混同,考察期内的社团,其名称后须加(筹)字样。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成立申请及筹备期间,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者;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的学生社团,没不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
(4)在申请筹备期间弄虚作假,或筹备期满时在注册会员未超过15人的。
第十五条 校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社团联合会批准筹备之日起6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15天内,校社团联合会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校社团联合会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它方式宣布成立。
学生社团的变更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须向校社团联合会递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或主要负责人更换时,应及时与校社团联合会联系,新的指导教师和主要负责人必须经校社团联合会审查合格方可正式上任。校团委保留对社团负责人的任免权。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应视为原社团注销,新社团的成立应重新按本章(成立)规定执行。
学生社团的注销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因某些原因难以维持的情况下,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后可以向校社团联合会提出注销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注销申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目前社团的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指导教师、成员情况、经费状况;
(2)申请注销的内容;
(3)对社团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校社团联合会审核注销申请后,一般给予以注销并发布公告,同时应监督其具体操作。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校社团条例的学生社团,校团委有权对其进行整顿,对性质严重的有权强行注销,并报请学校行政部门追究其负责人应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持续一学期不进行活动的社团,由社团联合会发布公告,予以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管理部门申请并处理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发起人民主推选,并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社团更换负责人,应由原社团成员民主推选,并经校社团联合会考核后产生。
第二十八条 新负责人产生后,社团负责人应将本社团的活动档案及各种资料尽快移交新负责人并一同到社团联合会登记交接。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是社团的最高代表,应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对外交涉能力,积极带领本社团成员开展各项活动,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三十条 校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授权下,有权罢免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召集该社团其它工作人员和社团成员代表,民主协商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不是民主选出的负责人,社团联合会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1、受到刑事制裁或治安管理处罚者;
2、受到学校各类组织行政处分者;
3、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
4、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5、学习成绩一学期有一门不合格者;
6、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四章 社团内部关系
第三十二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有权按社团有关章程规定自由参加或退出任何一个社团,每一个社团成员亨有同等的权利,可以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必须遵从本条例和所在社团条例,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任何社团在每学年初招新结束后的一周内须对全校社员进行注册(注册人数不足15人的社团应到社团联合会申报注销,注册名单须上报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五条 社团全体工作人员和该社团成员代表经过协商后有权开除社团成员,但应做好记录工作,以便今后查询,退社或被开除的社团成员对该社团的财产丧失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应由社团上报校社团联合会具体协商解决。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第三十八条 注册社团需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校社团联合会递交一份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在每学期末交一份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等。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举办以下活动须向校团委及校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等部门备案。
1、两个或两个社团以上联合举办活动;
2、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单位、团体、个人联合举行的活动;
3、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活动;
4、从校外邀请的讲座、报告等;
5、室外的群体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
6、举办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
7、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8、其它有关的重大活动。
第四十条 社团申请举办活动须在申请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活动的名称、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任人等;
2、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指导老师的意见;
4、活动经费的来源;
5、所有书面材料均用A4纸打印,并由社团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 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做好活动记录,包括活动效果、社团成员意见等以便在社团评比时参考。
第四十二条 各社团使用海报栏或出海报板均须由校社团联合会同意方可进行(具体情况见《海报宣传实施细则》)。

第六章 社团的评估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根据各社团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将定期进行甲级社团的评选活动。评选为“甲级社团”的组织将获得下一学年度相应的资助。
第四十四条 对社团联合会工作提出有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的社团负责人或成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作为评定“甲级社团”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对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并弄虚作假,或从事违反本条例的活动,或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社团联合会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对负责人进行批评,并通报其所在学院,对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团将予以解散,其直接负责人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报校有关部门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法行为:
1、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
2、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3、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者;
4、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者;
5、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管理规定而开展活动者;
6、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
7、财务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8、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违法社团的处理:
1、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负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学生手册中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其学院;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2、对社团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后,需要重新注册。
3、社团违纪时,视情况由学校管理部门报请学校,追究其挂靠社团单位和辅导教师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各学生社团制定的处罚则必须报校社团发展指导中心审查批准的,社团有权使用,但具体处罚意见须报社团联合会同意。
第四十九条 各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切实加强社团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任何人不得以社团的名义为个人谋私利,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通报所在学院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校团委负责对本条例进行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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