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1-05-16 10:40:44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会是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它在校党委的直接领导和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校学生联合会必须贯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的教育方针,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的建设服务,接受共青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为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建设成“一流三化”的研究型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系学校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校园民主建设。   
    (三)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扩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的影响力。
  (五)加强同各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第六条  校学生联合会是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级学生自治管理机构,各院系学生联合会应积极配合校学生联合会做好各项工作,接受校学生联合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学生会成员

第七条    凡具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大学生均为学生会成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通过符合本章程的程序,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3.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全校学生组织由校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学委会),校学生会和基层学生组成。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
 (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代表上届学生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2.修改本会章程;
  3.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取产生下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委员会;
  5.选举产生下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6.讨论决定其他应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 校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会组织的常设机构,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取产生,对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校学委会每学期定期召开两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四分之一以上的学委会委员联名要求,并报送学校党委批准可召开学委会全体委员临时会议。
  新一届学生委员会由全体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一周内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学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同学公布。
  (二)学委会的职权
   1.检查、监督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审议校学生会上一阶段的工作报告,审核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做出相应决议;
   2.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校团委批准,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3.成立下一届学代会筹委会并召开下一届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委员的产生及更换
   1.学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各院系民主选举推荐,经资格审核通过,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2.学委会委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委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3.学委会委员离任时,原则上由所在院系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委员候选人,经学委会同意后,予以接纳。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对校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二)职权
   1.校学生会主席团统筹规划、协调、管理校学生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在学委会开会期间向学委会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2.负责学期末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评工作,对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任免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聘任部门负责人,报请共青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审批、备案。
  3.领导监督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各院系学生会的活动。
  4.其它应由校学生联合会主席团行使的职权。
   (三)  校学生联合会主席团行使职权时,应在投票表决后,以多数意见作出对校学生联合会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包括:
    1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联合会章程》的制定、废除及修改的提议;
    2  校学生联合会各职能部门的增减、重命名;
    3  校学生联合会组织机构的变更;
    4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评及任免;
  
(四)产生和更换
    1.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各院系推荐,团委经过考核确定候选人,并在学生代表大会中投票产生。   
    2.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委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表决通过,并经校团委批准,可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一)校学生会主席职权   
    1.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
    2.负责沟通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负责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接受校团委的工作指导。
    3.对外代表校学生会。   
    (二)校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职能机构
    校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宣传部、文艺部、外联部、体育部、学习部、、权益部、女生部等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
    贯彻执行主席团的决定、决议;开展校学生联合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学期末本部门干事的考评工作;对本部门干事有任免权。
第十五条    基层学生组织
    (一)各院系学生会、年级委员会及班级委员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各院系学生会在本院系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受学委会监督。
    (二)权利和义务   
    1.在学生会的统一协调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经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全面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校学生会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应定期召集院系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院系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协商,组织和部署学校范围内的大型活动.
第十七条    各院系学生会由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学生会备案。
    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经报本院系党、团组织和学委会批准后,可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会应派代表出席。

第四章  干部

第十八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对校学生会干部应定期做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院系。

第五章   校学生联合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联合会日常管理须严格按照以下学生会制度进行:
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会人事制度》
2、《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会档案管理制度》
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制度》)
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会例会制度》)
5、《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会部门考核制度》
6、《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会学生干部考核制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校学生会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以及大型活动的专项赞助经费用于支付学生会的日常开支、组织各种活动及表彰先进。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联合会另行通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学生代表大会享有,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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